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出臺新辦法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開展2002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對建設用地“佔一補一”補充耕地的考核作出新規定。凡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期間,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用地項目,按規定本年度內應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將從數量、品質和資金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方可視為當年耕地佔補平衡任務已完成。同期因違法佔地依法查處的建設用地項目,依法補辦用地手續後,其補充耕地情況也適用於同一考核方法。

    新的考核辦法規定,對納入考核範圍的建設用地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考核耕地佔補平衡,國土資源部將對考核情況予以監督、檢查。考核內容除核查其補充耕地面積是否不少於佔用耕地面積外,還必須核查其是否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是否符合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有關技術規程。同時,新規定對補充耕地的資金作了明確,強調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必須在投資概算中列支補充耕地所需費用,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必須按省(區、市)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的考核規定還分別明確了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的責任。確定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自行補充耕地的以及建設單位委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補充耕地的,其考核責任每人平均為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委託國土資源部門補充耕地的,其考核責任人為國土資源部門;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補充耕地的,其考核責任者為申請用地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省域內易地補充耕地的建設用地項目,其考核責任者為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辦法還明確了佔補平衡考核的具體步驟。考核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耕地佔補平衡登記臺賬進行整理,列出屬於考核範圍的建設用地項目,按考核方法有關要求對其補充耕地情況進行考核認定,並按不少於需考核建設用地項目總數5%的比例,對重點項目的補充耕地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結束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結果進行分析,並提出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部將根據土地變更調查區域考核和建設用地項目考核匯總情況,對2002年度各地佔補平衡情況進行通報。(葉紅玲)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2-10-23


關於開展2002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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