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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的收費改革

張保慶

    我國是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國家,正舉辦著世界上規模最龐大的教育體系。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要求必須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現中華民族在21世紀的偉大復興,要求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我國各級各類教育,必須有一個更好更快的發展。發展我國教育事業的根本途徑,一靠全面深化各項改革,二靠千方百計不斷增加對教育經費的投入。自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解決教育經費的投入問題。經過各級政府、教育戰線廣大幹部職工、社會各界20多年的積極探討和實踐,我國在解決教育經費投入問題方面,可以説實現了三大轉變:在對教育經費投入的認識方面,實現了由一般到重點的轉變;在解決教育經費投入的思路方面,實現了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在解決教育經費投入的實踐方面,實現了重大轉變,走出了一條新路子,形成了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機制。儘管這種新機制尚需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但已顯示出巨大的活力,帶來了教育經費投入的新變化。最近幾年來,全國教育經費投入的整體水準逐步增加,教育發展的物質條件得到了不斷改善,從而迎來了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最好時期。1999年,全國教育經費總額已達到3350億元。其中,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為2287億元,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為1815億元。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為2.79%,比上年增加了0.24個百分點。

    向學生家長或本人收取適當的學費或雜費,是我國現行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新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義務教育階段不收學費,但可適當收取一定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可按實際培養成本收取適當比例的學費;區別不同情況,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各類學校,逐步建立起一種由政府、社會、學生家長或個人對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擔機制。這是我國目前在進行學校收費改革時所遵循的三條基本原則。從過去的不收費轉變為現在的適當收費,既是教育思想、辦學觀念的一次重大轉變,是教育經費投入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為了保證我國教育事業更好更快發展而必須採取的一個有深遠意義的重大舉措。實踐證明,這種改革,不但有利於緩解教育經費短缺的矛盾,也有利於正確引導社會消費,拉動內需,促進教育發展,改進學校管理,進一步激發學生學習的自覺性。

    當前我國高校的收費改革工作,主要包括八個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內容:

    高等學校實行適當收費,是增加學校辦學經費的一個重要渠道。對公辦高等學校來講,合理收費無疑是對學校辦學經費不足的一種重要補充。但收費不能代替,也不應該代替各級政府對公辦高等學校的必要投入;高等教育屬非義務教育階段。因此,高校原則上每年可以根據年生均培養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學費。應當説明的是,確定完整意義的年生均培養成本,目前還存在不少實際困難,對一些問題尚需作進一步研究。因此,暫時還只能按高校年生均日常運作經費來考慮收費比例;高等學校每年收取學費的標準,既要參照年生均培養成本,還要充分考慮政府財政撥款情況和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及社會、學生家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每年收費標準的確定,要因地因校而宜。在絕對避免發生“雙軌”收費現象的前提下,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學校,不同的專業,允許採用不同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可以逐年有所提高。但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每年提高的幅度不能過急過高,且在調整時要嚴格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在收取學費的具體操作方面,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除經中央有關部委和省級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另行擅自向學生家庭或本人收取其他費用;進行高校招生收費改革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和學校必須高度重視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問題,要積極採取各種相應的配套措施,確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和少數特殊專業的學生,順利入學並順利完成學業;加強對高校收費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堅決糾正、查處各種違規收費現象。

    總的來看,近些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經過中央各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高校的收費改革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績:收費改革穩步推進並在不斷深化;社會各界、學生家長及個人對高校收費改革的認同率不斷提高;中央和省級政府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使高校收費改革的具體操作逐步進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各項旨在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和特殊專業學生完成學業的種種配套措施陸續出臺,並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完善;治理各種亂收費的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同時,這項改革已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了可喜的財力支援。據初步統計,1998年,全國普通高校共收學費70多億元,1999年此項收費收入超過100億元。

    在高校收費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在此方面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和高校,由於觀念、認識方面的原因,造成對收費標準的把握存在較大差異,産生了一些混亂現象;因對收費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研究不夠,導致在宏觀政策的指導方面還顯得不夠及時有力;對一些已經出臺的政策宣傳不夠,檢查督促不夠,故未能全部落實;少數地方和高校法制觀念薄弱,發生了程度不同的種種違規收費問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去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規模的重大決策後,經過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各地、各高等學校的共同努力,全國高等學校擴招工作得以平穩、順利完成。1999年全國各類高等學校共安排招生280萬人左右。其中,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完成招生近160萬人,比1998年增加約52萬人,增幅為48%。這是建國以來正常情況下增長速度最快的。通過擴招,使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率達到49%,比1998年提高了13個百分點,從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擁護與好評。在整個擴招過程中,絕大多數地方和高校都能正確理解、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實行適當的並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收費標準。但是,在少數地方和高校則出現了高收費、亂收費甚至“雙軌”收費現象。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於當時落實擴招的時間急、任務重,思想準備和政策準備都不充分;個別地方和學校法規意識淡薄,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的規定。但究其主要原因,還是少數地方和學校沒能全面理解、執行國家有關高校擴招的各項政策特別是收費政策,在一些不正確思想的影響下,片面認為政府對擴招學生可以不加區別的不再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援了,高校的培養成本一下子就可以由家長或學生個人全部承擔了,從而過高過急地提高了收費標準。更為嚴重的是,有些地方和學校又出現了招生、收費的“雙軌”現象。關於高校招生、收費的“雙軌”問題,在李嵐清副總理的重視、推動下,原國家教委和教育部經過幾年的努力,加上各方面的積極支援、大力配合,到1997年,才在全國完成了高校招生、收費的“並軌”工作。這對我國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雙軌”收費,易誘發教育領域的不正之風,無論從哪方面講都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去年高校擴招、收費中出現的上述問題,儘管所佔比例不大,但在全國引起了較大反映,對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産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這種現象雖然經過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監察部的共同努力,基本得到了糾正,但其中的教訓,必須引以為戒。

    在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收費方面,一年來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及各地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方面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很多,但就全國來講,第一,必須首先規範高校年生均培養成本的計算辦法,並由此進一步規範每年學費應佔學校生均培養成本的比例。同時,根據各地各高校的不同情況,還要規範包括住宿費在內的其他項目的收費標準。第二,對不同辦學機制的高校或高等教育辦學機構,在收費標準和管理方面,應當承認差別。但這種差別也必須是有序的、規範的。基本思路是:普通公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成人學校和高等函授教育學校等非全日制高等學校,各種民辦高等學校,經批准、由普通公辦本科高校成立或幫助成立的實施學歷教育並可獨立辦學的高等教育機構,其收費標準要允許有所差別,並據此做出不同的規定;第三在嚴禁“雙軌”收費的前提下,不同地區的高校,重點高校和一般高校,不同的專業和不同層次的學歷教育,其學費標準也應當有所差別,並應作出相應的規定;第四,對收費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要進一步規範,做到制度化,經常化;第五,各項旨在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配套措施,要進一步完善,具體操作既要規範,又要方便學生。

    據了解,上述五個方面的制度規範工作,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正在抓緊組織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爭取儘快出臺一個相對統一的法規性文件。

    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了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對高等學校的收費改革工作,還必須實行相對集中統一的領導與管理。

    全國高校的宏觀收費政策、收費項目及收費管理,由教育部提出建議,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各地高校具體收費標準的制訂或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三部門聯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中央部委直屬高校和地方業務部門所屬高校的學費與住宿費標準,實行屬地化原則。未經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或省級政府批准,高校無權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私自提高收費標準。目前國家批准的高校收費項目只有學費和住宿費。高校負責收費工作的具體操作。高校對收取的費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切實把其管好、用好。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高校按規定通過收費而得到的資金。同時,要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對各種亂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今後每年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監察部都要組織人力,對各地高校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省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要全面加強對本地區範圍內高等學校收費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各高等學校,都要建立起一種自查自律的機制。凡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都要及時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人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

    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今後,每年有關高校收費的規定、確定學費標準的文件,要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全面宣傳國家關於高校的收費政策,及時介紹模範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的先進典型,以弘揚正氣;對頂風違紀、情節惡劣的事件,則要公開曝光,公開揭露,決不姑息。採取各種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必要的資助,不僅是為了幫助他們解決學習期間的經濟負擔問題,而且也是為了保證包括高校收費改革在內的各項高等教育改革順利進行而必須採取的一個重要措施,事關廣大低收入家庭優秀子女的入學問題,事關高等教育的機會平等問題,事關我國高級人才培養的來源渠道問題。一句話,事關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影響所及,已決不是一個單純的收費問題。正因為如此,在實行高校收費改革的過程中,黨中央、國務院一貫十分重視、關心幫助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自1994年起,先後動用總理預備金和緊急財政撥款8億多元,專項用於對中央部委屬高校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在1998年夏季洪澇災害發生後,中央財政又特撥專款2億元,用於補助家在災區的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旅費、生活費等各項支出,以保證他們按時入學、安心學習。自1987年以來,教育部(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已相繼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獎、貸、助、補、減”五項內容:獎,是指在學校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用以支援家庭經濟困難或學習農林、師範、體育、航海、民族等特殊專業的優秀學生;助,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管理、後勤及校園環境維護等方面,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所設立的一些助學崗位,以便使他們通過從事不同形式的勤工儉學活動,獲得一定的報酬,貼補在學期間的一些開支;補,是指困難補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撥出一定的專款,對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進行補助。學校也採取各種形式對他們予以資助;減,是指減收或免收學費。國家已經規定,對學習農林、師範、體育、航海、民族等特殊專業的學生,減免學費。同時,還要求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區別情況減收或免收學費。國家還規定,高校每年應從所收學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再分配,重點支援落實上述四項措施。貸,主要是指由金融機構針對高校學生開展的助學貸款。

    1998年在李嵐清副總理的提議和關心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等部門經過共同努力,探索並相繼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教育儲蓄和教育保險制度。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可通過上述“獎、助、補、減”政策獲得一定的資助資金外,還可通過工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助學貸款,其貸款利息的一半,屬中央部委屬高校的學生,由中央財政予以補貼;屬地方高校的學生,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國務院辦公廳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為此分別下發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助學貸款去年在八個城市開展了試點。今年2月1日,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擴大了助學貸款的範圍,簡化了助學貸款的手續。此外,國家還鼓勵其他金融機構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學校原來向學生開展的助學貸款活動要繼續進行。同時,為保證新生順利入學,國家鼓勵、支援高校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應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分別採取上述“獎、貸、助、補、減”等不同的資助措施,確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入學。應該説,這些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而出臺的相應措施,已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只要真正落實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肯定能順利入學並完成學業。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宣傳不夠,落實不夠。因此,今後的一個重要任務,是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工作。中央和省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以各種形式大力宣傳高校收費政策和政府、高校對學生採取的各項配套資助措施。同時建立並完善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告知制度。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在招生之前,必須通過印發招生簡章等辦法,向社會公佈本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獎學金設立情況、當地和本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資助辦法。有關材料應編印成冊,發到高中畢業班,每班一冊。高中學校要把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與措施,作為畢業班學生的應知內容。此外,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視並加強對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國家規定的各種配套措施,使每一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能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溫暖。

    

    《光明日報》20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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