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文件
國煙計〔2002〕366號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
中煙煙草交易中心捲煙交易服務費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中煙煙草交易中心:
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中煙煙草交易中心捲煙交易服務費標準的批復》(計辦價格〔2002〕1130號)精神,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向捲煙交易雙方收取的捲煙交易服務費標準適當調整,即由原按捲煙交易成交額的1‰調整為0.9‰。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執行期限為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02年9月1日以前的捲煙交易服務費按捲煙交易成交額的1‰收取。
特此通知。
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 200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