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10月1日施行:農民使用當地水庫水源不用繳費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通過了水法。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74號主席令,公佈了這部法律。水法全文約1萬字,共有8章、82條,分為總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産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水法對於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關注水法:農民使用當地水庫水源不用繳費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的水法明確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這部水法先後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按照初次審議的水法修訂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只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有的常委委員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如果農民要使用水資源,還要繳納水資源費,這將加重農民的負擔,不利於維護農民利益。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後,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考慮到既要維護水資源全民所有,又要切實保障農民合法用水權益不受損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法修訂草案作出了相應修改。

    與此同時,為了調動和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投資興辦各種水利設施的積極性,明確其有關的權益,以利於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水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按照這樣的規定,既可以與憲法及現行法律對水資源為國家所有的規定保持協調一致;同時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庫、水塘的現有利益可以維護,不影響農民既有的實際用水權益。此外,水法中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經濟組織修建水庫依法進行審批,這有利於國家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庫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顧了各方面的利益。(完)

    水法規定:已圍墾湖泊者要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的水法對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水法規定,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水法規定,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水法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水法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新華社 2002-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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