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成品油、汽車輪胎、原油進口配額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公 告

    二OO二年第58號 

    調整2002年成品油、汽車輪胎、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承諾,現就2002年成品油、汽車輪胎、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作如下調整:

    一、2002年成品油、汽車輪胎、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額,應在2002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完的配額交還國家經貿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未按期交還並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可以在2003年度扣減其相應的配額。非國營貿易成品油、原油配額如在2002年底前未用完,可轉至2003年,也可在2002年9月1日前交還原發證機構(即國家經貿委授權的46個進口配額管理機構,中央企業可直接交還國家經貿委)。

    二、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要求將調整事項通知有關配額持有者,並於2002年9月1日前將配額交還和結轉申請情況匯總報我委,我委將在2002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車輪胎、原油(非國營貿易)重新分配配額申請(或結轉申請),並於9月3O日前將交還的配額重新分配。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國家經貿委網站 200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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