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修訂發佈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充分發揮國家、省、地(市)、縣四級全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網路的作用,明確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主管部門和防治機構對於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的責任,國家林業局重新修訂發佈了《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分七章二十八條,對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組織及職責、測報員職責和條件、監測調查、預測預報、考核與獎懲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專家認為,這是我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走上規範化管理的重要標誌。

    《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重點明確了四級森林病蟲害防治主管部門和防治機構的責任。新《辦法》明確: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指導全國測報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全國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辦法,負責確定國家級中心測報點和主測對象,審查和對外公佈全國森林病蟲害發生、防治情況及國內外重大以及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疫情數據等。新《辦法》還對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防機構、地(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防機構及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辦法》規定了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報告制度。定期報告要求,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7日至30日,各級森防站應按時逐級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傳本轄區內病蟲害發生、防治匯總情況等;4月至9月于每月的1日至5日分別報告上月新發生(發現)或發生嚴重的病蟲害種類的發生情況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的文字報告。不定期緊急報告要求,新發生(發現)的危險性病蟲疫情必須在7日內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嚴重病蟲情在50公頃以上的,必須在7日內上報等。

    新《辦法》規定,對危險性病蟲情特別是檢疫性病蟲情動態及發生趨勢不經過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和同意,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發佈,違者按國家有關保密處罰規定執行。

     國家林業局網站 20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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