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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糾風辦、經貿委、人行: 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出緊急通知,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

    通知説,1998年,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針對各地擅自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問題,發出緊急通知嚴加制止,一度使發放使用代幣購物券之風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時期,這股不正之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頭,個別地區有發展蔓延之勢。一些地方變換形式,除繼續發放使用代幣購物券外,還違規發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磁卡。少數金融單位為爭取客戶,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參與製作和發售代幣購物卡;一些商業單位也為招攬生意,利用代幣購物券(卡)搞不正當商業競爭;還有些單位購買各種代幣券(卡)作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拉關係的手段。這些行為,不僅違反財經紀律、擾亂金融秩序,而且助長奢侈浪費等消極腐敗現象。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從貫徹落實江總書記關於“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發放和使用代幣購物券(卡)問題的嚴重性、危害性,堅決貫徹執行有關規定,立即停止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對已經發放使用的代幣購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購買單位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對於違規發放使用的代幣購物券,一律廢止;在規定期限後,仍違規發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通知要求,各金融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嚴禁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違法、違規、違紀發行銀行卡。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嚴禁發行各類儲值紀念卡和不記名、不記息、有固定面值的聯名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任何新的銀行卡;銀行發行的各種由自然人個人使用的銀行卡,要嚴格執行申辦程式,嚴格監督,防止出現漏洞。

    通知指出,嚴禁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幣購物券(卡)。凡收受代幣購物券(卡)的,要按規定及時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禮金論處,對贈送者也要嚴肅處理。

    通知強調,各級金融、經貿部門和糾風辦要加大對禁止發放使用代幣購物券(卡)工作的檢查力度。對於繼續違反規定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新華社 200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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