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衛生部頒布了《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對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諮詢等多項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有的、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定的傳染病,有關的神經疾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工作規範》要求,婚前醫學檢查的結果,要對個人隱私進行保密。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註明“建議不宜結婚”。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註明“建議不宜生育”。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劉曉軍)
央視國際網路 20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