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日前由天津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開始施行。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實施以來首個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
據了解,改革開放以來,天津市人大及常委會先後制定了150多項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點的立法工作體制和運作機制,基本符合立法法的原則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規範的問題。有的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地方特點還不夠突出,有的法規存在部門利益傾向。另外,人民群眾參與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徑還不夠多。
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天津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對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佈等具體程式進行了完善,使地方立法活動得到了規範。
《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了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要求地方立法活動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立法活動必須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新華社 2001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