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於7月1日出臺,將於今年8月1日開始實施。

    《規定》提出,凡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含農機安全事故),重大建築品質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重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文化、體育、商貿活動和集會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自治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和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將按《規定》要求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指出,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求援和迅速妥善處理,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組織或委託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規定》説,政府和政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産、經營事項進行行政審批,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珠職責和程式履行,使本地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網 20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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