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實施國別限量管理鋼材進口進度統計  

    據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透露,自2002年5月24日至6月19日,我國進口原産于烏克蘭的鋼坯(稅目72071200)227385噸,進口原産于哈薩克的普通中厚板(稅目72085200)8926噸,都已達到國別進口限定總量。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9號

    (公告[200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號)的規定,自2002年5月24日起,對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電鋼、不銹鋼板、普盤條、普通條桿、普通型材、無縫管和鋼坯等9類48個稅號的進口鋼鐵産品(見附件1)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臨時保障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臨時保障措施的具體監控和實施。經商有關部門同意,現將海關管理的具體辦法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24日起180天內分別統計上述9類48個稅號的鋼鐵産品(以下簡稱“鋼鐵産品”)實際進口量。具體計算口徑是:

    (一)除從境外進入保稅區、保稅倉庫和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兩區一庫”)的外,所有貿易方式項下進口的鋼鐵産品都計入關稅配額總量或國別進口限定總量內。

    (二)從“兩區一庫”出區、出庫進入境內的鋼鐵産品,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均計入關稅配額總量內或國別進口限定總量。

    (三)原産于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3個與我簽有雙邊鋼鐵貿易協議的非WTO成員國的鋼鐵産品實行進口限定數量管理,其進口不計入關稅配額總量內,但計入國別進口限定總量內(見附件2)。

    (四)單類産品進口份額不超過我國該類産品進口總量3%的原産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見附件3)的鋼鐵産品進口,不計入關稅配額總量內。如其某類産品進口份額超過我國該類産品進口總量的3%,則其後的進口自動計入關稅配額總量內,計入口徑與上述第(一)、(二)項相同。

    二、當某一類鋼鐵産品的實際進口數量達到該産品配額總量的50%時,海關總署將通過新聞媒體開始向社會公佈該類産品的實際進口情況。

    三、進口企業進口鋼鐵産品,應按以下規定辦理進口通關驗放手續:

    (一)進口企業進口鋼鐵産品須憑國家經貿委授權機構簽發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或外經貿部授權機構簽發的、加蓋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以下統稱“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以及原産地證明驗放。其中原産地證明自2002年6月15日起開始提供;

    (二)鋼鐵産品由境外進入“兩區一庫”不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件和原産地證明,但從“兩區一庫”出區、出庫進入境內的,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件和原産地證明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三)貨樣廣告品、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的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鋼鐵産品,不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但須提供原産地證明;

    (四)加工貿易轉內銷的鋼鐵産品須憑自動進口許可證件和外經貿部授權機構簽發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驗放,不需提供原産地證明。

    四、進口鋼鐵産品溢短裝問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鋼鐵産品允許溢短裝數量為3%。

    五、對原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上述鋼鐵産品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進口上述鋼鐵産品,仍按現行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並按現行適用的稅率計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以及反傾銷稅。當上述某類鋼鐵産品實際進口量達到該類配額總量時,海關將根據有關部門發佈的徵收特別關稅的公告,自規定的起徵特別關稅之日起,對公告規定應徵收特別關稅的類別及國別,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徵7%—26%的特別關稅(見附件1)。加徵特別關稅的稅收基本計算公式為:

    進口關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特別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七、海關徵收特別關稅時,對以下述方式進口或內銷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加工貿易進口和從境外進入“兩區一庫”的,仍按現行的保稅政策執行;

    (二)保稅區內加工企業使用上述進口鋼鐵原材料加工生産的不屬於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範圍的製成品銷往區外時,應按製成品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不加徵特別關稅;應按製成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應同時按原材料所適用的特別關稅稅率加徵特別關稅。如加工生産的製成品屬於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範圍的,應按製成品徵稅的,同時按製成品適用的特別關稅稅率加徵特別關稅;應按所含原材料徵稅的,同時按原材料所適用的特別關稅稅率加徵特別關稅;

    (三)出口加工區內加工企業使用上述進口鋼鐵原材料加工生産的不屬於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範圍的製成品銷往區外時,不加徵特別關稅。如加工生産的製成品屬於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範圍的,應同時按製成品適用的特別關稅稅率加徵特別關稅;

    (四)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使用上述進口鋼鐵原材料加工生産的製成品、殘次品以及節余、剩餘的原材料經批准內銷的,應同時按原材料所適用的特別關稅稅率加徵特別關稅;對經批准內銷的邊角料,不加徵特別關稅;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的,應加徵特別關稅;

    (六)對進口原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鋼鐵産品,不加徵特別關稅;

    (七)對貨樣廣告品,不加徵特別關稅;

    (八)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實轉”的,在徵收臺賬保證金時,對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鋼鐵産品,都應同時計入特別關稅。

    八、從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3國進口的鋼鐵産品不得超出國別進口限定數量,超出部分,暫不予進口。

    九、自起徵特別關稅之日起,進口企業進口鋼鐵産品時不能提供原産地證明的,一律加徵特別關稅。

    十、加工貿易企業進口鋼鐵産品,在實施臨時保障措施180天內,超過海關核銷期(包括經批准的延長期),既不能出口也未能提交有關內銷批件及自動進口許可證件的,海關按海關總署第76號令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如涉及計徵稅款的同時執行本公告第六、七條的有關規定。

    十一、對實行臨時保障措施180天期間內,走私進口上述鋼鐵産品的,海關按在現行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加徵特別關稅計算偷逃稅款金額,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本公告未具體列明的情況,均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 20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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