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放寬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  

    近日,廣東省政府決定再次放寬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審批條件。

    新的審批規定出現以下新的變化:

    ——國外和香港、台灣商戶到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40萬美元以上,到非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者,以及澳門商戶在廣東實際投資40萬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每商戶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特大型商戶可適當增加。

    ——國外、港澳臺商戶以智慧財産權、高新技術等方式到廣東省投資辦實業的,每商戶可按上述標準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擔任廣東省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以及廣州、深圳市轄區和順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在任期內可准予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改革開放以來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海外華人、港澳臺同胞,可准予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此外,廣東省還規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又確需辦理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報廣東省政府批准後辦理。港澳地區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辦理審批程式,仍按現行的規定執行。

     新華網 20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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