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全文)  

    一、為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房屋權屬證書的印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印刷業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三、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産權證》、《房地産共有權證》、《房地産他項權證》。

    四、各級建設(房地産)、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印製管理。

    五、房屋權屬證書由建設部監製。承印房屋權屬證書的印刷企業應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印刷企業經建設部統一確定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六、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轄區內的市、縣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名稱統一報建設部,由建設部統一編制註冊號。

    七、房屋權屬證書的委託印刷單位為省、自治區建設廳及直轄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

    八、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持建設部出具的委託印刷證明到建設部確定的印刷企業印刷房屋權屬證書。

    九、承印房屋權屬證書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建設部出具的委託印刷證明,以備查驗。印刷企業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房屋權屬證書再委託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權屬證書的印刷企業不得保留房屋權屬證書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權屬證書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十一、印刷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各級地方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擅自委託非建設部確定的印刷企業印刷併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三、本辦法由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房地産管理局)、新聞出版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確保房地産權屬登記發證制度的健康實施,維護房屋權屬證書的權威性、統一性,進一步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經研究,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的情況,請及時報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建設部網站 2002-06-13

    


建設部:公攤面積計算出臺標準(附全文)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