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署2002年高考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為確保200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全面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競爭,公開選拔"的原則,維護我國教育事業的良好形象和社會穩定,教育部日前就招生考試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作出部署。

    教育部在為此項工作發出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精心組織,強化管理,修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抓好招生考試工作各個環節的落實,確保今年招生考試工作健康順利地進行。

    各高等學校應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開性”原則,編制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並在招生宣傳諮詢活動中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會介紹有關情況。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匯總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通過媒體宣傳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佈和宣傳。

    教育部的《通知》中提出,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要加強服務意識和網路安全意識,提高管理水準,做好監督工作。高等學校要加強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嚴格按照有關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時間提、退考生檔案,認真對待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提出的錄檢意見,妥善處理招生遺留問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的紀檢監察機構要主動適應網上錄取的形勢和變化,適當調整監督的重點、形式和方法,探索和建立新的監督制約機制。

    《通知》要求,各高校招生條件、收費標準、錄取程式和規則等必須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佈,做到公開、透明。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作出的各項承諾,要採取有效措施和多種形式處理好考生報考志願與考試分數的關係,維護廣大考生的正當權益。進一步完善和建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錄取的各類學生都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繼續堅持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如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一經查實,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通知》還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出要求,要求每一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都熟悉國家招生考試的各項政策和規定,明確自己的職責,未參加崗前培訓的,一律不準參加監考和招生錄取工作。招生考試和紀檢監察人員中直系親屬有參加今年招生考試的,必須回避。對以往發生過或可能發生考試嚴重作弊情況的地方,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派出人員提前介入,幫助工作,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錄取期間,除招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及經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批准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收費管理工作。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禁止向學生收取"建校費"、"贊助費"和"轉專業費"等形式的亂收費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對那些頂風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的力度,各級教育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參與招生考試工作的全過程,特別是要抓好考風考紀、錄取新生和招生收費等重要環節的監督工作;進一步健全監督舉報制度;認真對待人民群眾所反映的問題,對確屬侵犯考生合法權益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糾正;進一步加大查處案件的力度,對違反招生考試紀律、規定和亂收費的案件,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除處理當事者外,還要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情節嚴重並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案件,還要在媒體上曝光。(教育部新聞辦)

    教育部網站 200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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