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自身網站加強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藥監市[2002]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隨著電子資訊化水準的提高,相當一部分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創辦了自身的網站。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近千家網站對外提供藥品、醫療器械資訊服務,這些網站的開通運作,一方面促進了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電子資訊化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嚴重的問題,主要是:一些網站未經法定程式審批擅自開辦;違規開展藥品電子商務;有的網站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資訊時,誇大功能主治、刪節禁忌症,誤導消費者。在加強綜合性網站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自身網站的監督管理,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6號令)的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進行審核,對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實行備案管理。”以及“擬提供網上藥品交易服務的應按有關規定另行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專項申請”,各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開辦網站必須依法定程式,經藥品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開辦。經了解,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一些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開辦的從事網際網路藥品、醫療器械資訊服務的網站,並沒有備案審核或提出專項申請,這是不允許的。經研究決定,上述網站須在20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審核或專項申請等開辦手續,過時未辦的將依法給予查處。

    二、各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所辦網站提供藥品、醫療器械資訊服務的必須依法定審批標準進行發佈,確保所發佈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刪節,特別對當前突出的藥品、醫療器械網上發佈的誇大功能主治療效虛假資訊,更要嚴加查處。另外,各網站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行藥品、醫療器械網上交易服務。網上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網下違法行為一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查處。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有關情況説明的通知》(國藥監市〔2001〕164號)規定:“若申請單位與其網站為異地的,應在網站所在地辦理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申請手續。”通過一段時間的管理實踐反映出,各省級藥品監督部門實際操作起來較為不順。因為電信管理部門是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進行管理的。為便於監管且同電信管理部門協調一致,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不論其網站是否與申請單位在一起,一律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從事的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進行初審,對其從事的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進行審核。其他仍按國藥監市〔2001〕164號規定執行。

    四、各地應切實加強對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和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今後如發現末經審核擅自從事該項服務的要立即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要會同當地電信管理部門依法給予查處。

    請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所有藥品、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藥品監管局網站 20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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