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明確承擔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嚴厲打擊生産、經營假冒偽劣種苗不法行為,推進林木種苗産業化健康發展,確保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和國土綠化林木種苗供應,國家林業局以林人發[2002]112號文明確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承擔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監督林木種苗法律、法規的施行。

    二、負責擬定林木種苗執法、執法監督及市場和品質管理工作的法規、制度和執法人員的管理規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行政審批工作。依法發放由國家林業局發放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指 導全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品質合格證和標簽等的發放、管理工作。

    四、依法監督和管理林木種苗生産、經營和使用活動,發佈執法監督管理情況通報。

    五、組織開展林木種苗品質監督、檢驗工作;負責全國林木種苗品質管理、品質標準化、品質監督抽查和認證工作。

    六、歸口管理國家林業局南方、北方林木種子檢驗中心。

    七、組織編制全國林木種苗品質檢驗站建設規劃、計劃、建設標準,並負責其驗收工作;指導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林木種苗品質檢驗站建設。

    八、負責林木種苗執法隊伍建設和協助做好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林木種苗品質檢 驗人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

    九、參與擬定林木種苗方針、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工作;參與林木種苗執法、品質監督專項資金的安排 和管理。

    十、編制並組織實施林木種苗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

    十一、協助政策法規部門指導地方開展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協調林木種苗執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國家林業局網站 20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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