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結構調整重大技術研究專項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農業結構調整重大技術研究專項”(以下簡稱“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管理的科學、規範、有效,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農業結構調整技術研究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是為解決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術問題,由中央財政資金安排的農業科技研究專項計劃。該專項計劃由農業部負責管理。

    第三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重點支援農業部屬科研院所、國家農作物改良中心與分中心、農業部重點實驗室從事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科學評審、擇優支援、全程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實行課題(本專項課題均稱為項目)制管理。以項目為中心、以項目組為基本活動單元進行項目的組織、管理和研究活動。

    第六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實行專家諮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發佈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審批立項、建立項目庫、實施監督、組織驗收以及專項計劃的整體協調和部署等。

    第八條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必須為具有較好科研條件和較強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完成項目預定的目標;

    (二)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按照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資訊報表,提交項目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並進行檔案歸檔和成果登記;

    (四)對項目執行中産生的智慧財産權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和保護,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三章 申請立項

    第九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的選項原則:

    (一)與國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結合緊密,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和農業戰略性結構調整的發展方向,對增強我國農産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的支援重點為:在國際市場上具有價格競爭優勢産品的研究;在國內具有相對比較優勢産品的研究,通過研究可以提高市場競爭力;農業節本增效技術,如節水、節肥、節藥技術的研究等。

    (三)項目目標集中、具體,技術先進,具有較強的應用和發展前景。

    (四)現有的基礎條件較好,經過努力三年內可以完成項目預定的目標。

    (五)加強與國家現有科技計劃的銜接,避免重復。

    第十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根據支援領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兩類。

    第十一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重大項目重點支援對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帶動作用大、覆蓋面廣、關聯度高的核心技術及其配套整合技術的研究。重大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在50萬元左右。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重點項目支援未被重大項目所涵蓋,對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以及區域農業經濟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重點關鍵技術的研究。重點項目的資助額度在30萬元左右。

    第十二條 農業部委託有關單位負責項目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每年2月底前,由農業部研究編制併發布本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提出項目申請,並以公函形式報送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及項目受理單位。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農業部委託有關仲介機構對項目申請單位承擔能力和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農業部參照評審結果提出擬支援方案報部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農業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項目執行期一般為3年。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在批准的項目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能超過55周歲。項目實施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若有特殊情況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應報農業部批准。

    第二十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項目組主要研究人員變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順利完成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給農業部,並按管理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項目無法繼續執行或繼續執行無意義時,承擔單位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農業部,經核實後終止項目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農業部科技教育司上報項目上一年度執行情況。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列入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項目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簡便、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驗收工作主要從計劃指標、經費使用、組織管理、産業化前景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等方面進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於自然條件等客觀因素變化,任務指標需要並經批准進行合理調整的,按批准後的任務指標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由農業部負責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計劃任務完成後一個月內,向農業部提出驗收申請。經批准後,驗收方可進行。如按任務書要求時間不能如期進行驗收的,需向農業部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延期驗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項目執行情況驗收自總結報告;

    (二)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驗收資訊表;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項目驗收申請表。

    第二十九條 農業部聘任項目驗收專家組。專家組由7-9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項目承擔單位以及與該項目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三十條 驗收方式可視各項目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涉及保密性較強的項目由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科技保密等有關規定採取專門的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驗收專家組獨立提出驗收意見。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和不通過驗收三種。

    第三十二條 對照項目任務書已完成計劃任務指標要求、經費使用合理的,視為通過驗收。

    第三十三條 由於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進行判斷的視為需要復議,在接到復議通知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驗收申請,由農業部再次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視為驗收不通過:

    (一)未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的;

    (二)驗收文件材料不真實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未經批准對項目任務書有關內容和指標進行較大調整的;

    (四)項目執行超過任務書期限,而又未獲得延期驗收批准的;

    (五)經費使用有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束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將全套驗收材料重新整理編印成冊,一式四份報送農業部。

    第三十六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申請相關智慧財産權保護;非密成果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的研究成果依法進行轉讓和轉化。對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産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技部《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涉及國家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密級評定或確認,並實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研究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計劃管理費和項目研究費。

    (一)計劃管理費是指農業部科技教育司為管理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用於項目指南發佈、立項評審、預算評審、監督管理、跟蹤檢查、驗收等工作所必需的費用。計劃管理費不得超過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總額的5%。

    (二)項目研究費是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立項項目的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項目研究費以項目為預算對象,預算內容包括:

    1.設備費,包括購置費和試製費。其中,設備購置費不得超過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的30%。

    2.相關業務費,包括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測試及化驗費、會議差旅費、其他費用等。

    3.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和支援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佔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結構調整研究專項經費的5%。

    第四十二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部國庫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項目資金按項目任務書撥付。

    第四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任務書經費預算和項目實施進展合理使用資金,同時接受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已完成並通過驗收項目的節余經費,經農業部核定,留給承擔單位用於科研事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被批准終止執行的項目,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農業部收回項目剩餘資金。已形成的固定資産由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結構調整研究專項項目在國家專項資金資助的同時,鼓勵承擔單位自籌和地方、企業配套相結合,形成多渠道資金投入的運作管理新機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農業部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並逐步實行績效考評辦法。

    第四十九條 對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表彰。

    第五十條 對於項目實施管理不善、執行不力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一條 對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發現有資金挪用、擠佔等重大違規違紀現象的項目,農業部將終止其項目執行,並追回專項資金。

    第五十二條 對於被中止執行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農業部有關科技項目,並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農業部網站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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