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全文)  

    一、為規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行為,維護電信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委託經營電信業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通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圖表)或語音等方式公開標示電信服務價格的行為。

    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四、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

    對於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示的電信服務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五、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資費標準、定價方式及計費原則。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電信業務的特點,採取以下方式明碼標價:

    (一) 公告;

    (二) 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

    (三) 價目表;

    (四) 資費手冊;

    (五) 網際網路查詢;

    (六) 語音播報;

    (七) 多媒體終端查詢;

    (八) 公眾認可的其他方式。

    電信業務經營者採用網際網路查詢和語音播報的明碼標價方式,應當向用戶公告查詢方式及客戶服務電話。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用戶經常使用的電信服務價格;應當在辦理電信業務的營業場所或代辦場所放置與該業務相關的電信服務價目表。

    八、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話資訊服務,應當公開各類資訊內容的收費標準;用戶撥通資訊臺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播送收費標準提示音。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話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的其他電話服務項目,應當公佈收費標準。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電話服務,應當在提供服務地點的顯著位置,對用戶在公用電話上主要使用的電信服務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格式應當由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統一提供。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免費提供的緊急電話及其他電話服務,應當在明碼標價時標明免費服務的範圍。

    十一、遇有電信資費變動,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十二、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三、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作出具體規定。

    十五、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明碼標價義務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十六、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資訊産業部網站 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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