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2]54號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資産管理公司:

    為完善股票發行方式,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我會于2000年發佈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5號)。以後,由於技術原因,此發行方式一度暫停。經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努力,按市值配售新股的技術條件已經具備,現就恢復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補充通知如下:

    一、滬深兩市投資者均可根據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願申購新股。

    二、發行公司及其主承銷商採用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方式發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則是優先滿足市值申購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應在50%至100%之間確定。

    三、發行公司及其主承銷商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根據市場情況或累計投標結果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並以此價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

    四、證券投資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可以參與申購和配售。投資者持有的基金暫不計入市值參與配售。

    五、投資者以其持有的股票市值申購新股應當按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佈的相關規則和程式進行。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證監會網站 2002-05-21

    

    


證監會決定恢復和完善向二級市場配售新股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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