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簽發第12號部令,發佈《國土資源信訪規定》。《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産部有關信訪規定同時廢止。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依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旨在保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國土資源信訪工作。《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必須遵循三條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分為總則、信訪人、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受理與辦理、信訪秩序的維護、獎勵與處罰、附則等七章三十條。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