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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品價格管理政策將做重大調整

    從12月25日起,我國藥品價格管理政策將做重大調整,調整涉及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範圍和方法、申報審批程式、市場價格監測等方面的內容。 

    據了解,此舉是為了推進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國家計委為此已出臺了5項具體配套措施。 

    新政策規定,政府制定價格的藥品只限于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藥品,以及生産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列入政府制定價格範圍的藥品,由中央和省兩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其中,國家計委制定價格的藥品為列入《醫保目錄》的甲類藥品,生産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包括專利藥品、一二類新藥、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計劃免疫藥品,以及按國家指令性計劃生産、收購、供應的避孕藥具;列入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範圍的為國家計委定價目錄以外的《醫保目錄》乙類藥品、民族藥以及部分中藥飲片和醫院製劑等。未列入上述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價格完全放開,由生産經營企業和零售單位自主定價。 

    新政策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為最高零售價格(麻醉、精神、計劃免疫藥品及計生藥具除外),藥品零售單位(包括醫療機構)可以根據市場競爭情況降價銷售。政府在制定價格時,除考慮企業合理生産經營成本和利潤外,還要參考同類藥品或替代藥品的國內外市場價格。對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的藥品,按能滿足社會需要量的社會先進成本定價。藥品實行優質優價,鼓勵創新和技術進步,對達到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GMP)藥品、專利藥品、新藥以及名優藥品,在價格上與普通藥品拉開差價。逐步降低藥品流通差率總水準,實行差別差率,高價藥差價率從低,低價藥差價率從高。對有效性、安全性明顯優於或治療週期、治療費用明顯低於其他企業同種藥品的生産經營企業,可以申請單獨定價。 

    為提高藥品政府定價工作的科學性和時效性,提高藥品定價的透明度,國家計委對藥品價格的申報、審批、制定、調整的程式、時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在政府制定藥品價格時將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為增強社會各方面對藥品價格的監督力度,實行藥品市場價格監測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及時跟蹤藥品市場實際價格變動情況,降低價格虛高的藥品價格。實行藥品價格調整公告制度。政府制定調整藥品價格後,在正式執行前將及時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公告,藥品生産經營單位應按公告內容執行。此外,為保持全國藥品市場統一,促進地區間藥品的有序流通,國家計委還將在改革的過渡時期,對地方制定的藥品價格進行協調和指導。 

    據悉,12月25日後,國家計委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管理許可權對列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價格進行重新核定,並分批公佈。在政府重新核定公佈價格前,列入政府制定價格範圍的藥品可以暫按現行價格執行;對於原來由政府定價而本次未再列入政府制定價格範圍的藥品,其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

    新華社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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