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計委關於發佈200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綜[200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1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2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的基礎上,編制了《200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收費目錄》中註明的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含原國家物價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加▲的項目為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收費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收費目錄》以及《收費目錄》所列的文件依據中未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計劃(物價)部門規定執行。其中,專門面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得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物價)部門在本通知規定《收費目錄》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同時,應在目錄中註明哪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企業負擔,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佈,並於2002年5月3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四、自2003年起,財政部將會同國家計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向社會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及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佈,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請用EXCEL匯總,報軟碟或通過電子郵件傳送)。今後,凡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分別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聯合批准;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分別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批准。

    五、為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計劃(物價)部門對本級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同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物價)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

    國家計委網站 20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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