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定: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無須審批  

    今後,在媒體上刊登人才招聘啟事,不用再經過政府部門審批了。新修改的《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為本市實行了多年的人才招聘廣告審批制度畫上了句號。

    據了解,原《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是1997年10月16日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全體會議通過並開始實施的。2002年3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出修改。《條例》第17條第一款原文為“刊登人才招聘洽談會和人才招聘啟事,新聞單位應當向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和招聘單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文件,未經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談會和人才招聘活動,新聞單位不得為其刊登、播放啟事。”現修改為“刊播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新聞單位應當向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文件。未經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談會,新聞單位不得為其刊登、播放啟事。”去掉了“人才招聘”、“招聘單位”、“人才招聘活動”等字樣。《條例》第28條第一款原來是“新聞單位刊登、播放未經批准的人才招聘活動的啟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的“人才招聘活動啟事”也改為“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兩處修改表明,本市已經從法規的角度宣佈人才招聘廣告審批制度的廢止。

    北京日報 200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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