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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實施 讓"幕後元兇"無處可逃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1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7月11日專電中國股市:對失信者説“不”

在人們高度關注的目光中,《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于7月10日起正式實施,違反相關法規的人員將視情節輕重被市場暫時或永久地“拒之門外”。而此前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則將證券期貨行業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修改的重點。分析人士認為,伴隨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受到違規、違法行為困擾的我國股市將義正詞嚴地對失信者説“不”!

有助於執法規範和透明

根據證監會發佈並於7月10日起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對於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存在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華東政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羅培新教授評價説,與9年前實施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相比,新的《禁入規定》不僅僅在於減少的“暫行”這兩個字。“實際上,這一新規是證券監管部門對新《證券法》第233條規定的配套,是對證券市場‘紅黃牌’制度的進一步落實,”羅培新説,“這一舉措昭示著管理層著力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市場建設的決心。”

在擴大證券市場禁入人員範圍的同時,《禁入規定》根據行為人違法或違規的嚴重程度,劃分了禁入期限檔次並明確規定了適用各檔次的條件,規定了從輕、減輕或免予禁入處罰的情況。在羅培新看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秉承了新《證券法》規制“幕後黑手”的立法精神,也遵循了輕重有別、寬嚴適度的執法精神,有助於執法的規範和透明。

《禁入規定》挑戰監管力度

自1997年3月施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以來,證券監管部門曾數次啟用過市場禁入措施。2004年4月21日,證監會認定縱橫國際公司存在重大造假行為,公司相關負責人成為證券市場終身禁入者。同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也被證監會認定為市場禁入者。這些禁入措施的運用,在一定範圍內起到了整肅市場法紀的效果。而新《禁入規定》的實施,顯然將有效放大這種效果。

不過,在證券界、法律界人士看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仍有不足之處。羅培新教授認為,《禁入規定》在規定應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違規行為時,不少採用了“情節嚴重”“嚴重違反”等字眼,彈性較強,絕大多數情形要證監會在查處具體違法違規行為時酌情把握,而這要求證監會執法人員精準、秉公執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禁入規定》在向失信者宣戰的同時,也將對監管層的監管力度形成挑戰。

讓“幕後元兇”無處可逃

實際上,設立禁入制度,將極少數害群之馬清理出證券市場,這是各國在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方面的通例。

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0節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節均有市場禁入方面的相關規定,賦予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權力。

為整肅市場法紀,美國國會發佈了《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規定對於在股票發行中存在不當行為的人,法院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暫時或永久禁止當事人參與股票發行業務;而對於何種情況構成法院進行市場禁入司法的“有條件或者無條件”,法院進一步規定,SEC可以依法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規定,規定有條件和無條件。這是一條證券監管機構和法院嚴密配合的規定。

在新中國證券市場創立的前十多年中,對於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懲處,幾乎是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的“空白”。而證監會先後出臺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等相關文件,由於僅停留于法規層面,且較少使用,始終難以真正發揮懲罰及震懾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年初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和《公司法》已經對此予以高度關注。此前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則將證券期貨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修改的重點。羅培新説,在法律、法規、政策等各個層面的同步完善和相互配合下,擾亂證券市場的“幕後元兇”將無處可逃。而這,也正是我國證券市場所有參與者共同的期待。(記者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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