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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銀監會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4 日 | 文章來源:保監會

保監發〔2006〕7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防止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係。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二、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資訊。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作業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三、規範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仲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

四、規範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産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準。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後,銷售投資連結類産品、萬能産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産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規範産品銷售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産品的宣傳和資訊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産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産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三)保險公司應與銀行加強合作,針對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與銀行産品互補的保險産品。

(四)鼓勵保險公司深入挖掘與銀行的合作潛力,將合作領域擴大到櫃檯以外的網上銀行、信用卡、以及對公業務等方面,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理財專櫃、電話、直復行銷以及對企業客戶的銷售。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保監局、銀監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賬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努力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後服務,並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銀監局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

(一)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督促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儘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和各銀監局應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有關政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銀保合作協議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署合作協議。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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