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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答記者問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3 日 |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完善證券市場機制 改變“單邊市”狀況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稱《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正式啟動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市場普遍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融資融券與普通交易有三大區別

問:什麼是融資融券業務?什麼是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有何不同?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業務是對證券公司而言的,融資融券交易則是對證券公司的客戶,也就是投資者而言的。

融資融券交易又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為融資交易;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與大家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則必須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

二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因此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係,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三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範圍內買賣證券。

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狀況

問: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有何積極意義和作用?

答:一般認為,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價格發現功能。融資融券機制的存在,可以將更多的資訊融入證券的價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證券的內在價值。二是市場穩定功能。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即融資買入證券的投資者,要通過賣出所買入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資金;融券賣出的投資者,則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因此,融資融券機制具有一定的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於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三是流動性增強功能。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證券供求,增加市場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四是風險管理功能。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還有利於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的狀況,方便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

此外,在我國現階段,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還是拓寬證券公司業務範圍、改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目前融資融券試點基本條件已經具備

問:為什麼我國過去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目前是否具備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

答:對投資者而言,如果對市場走勢判斷正確,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但如果買賣方向錯誤,也可能放大虧損;對證券公司而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可以增加盈利來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戶違約風險,也會承受較大的損失;對整個市場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場證券供求、活躍市場交易,但如果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即標的證券)流通量小、市場管理不當,也容易産生過度投機等負面作用。

過去,由於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小、證券公司風險控制能力弱、投資者結構不合理、證券監管經驗不足等原因,我國法律嚴格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近年來,在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援下,股權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品質、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等一系列改革發展工作深入推進,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已經出現一批符合融資融券要求的上市證券,部分優質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管理水準有了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也在增強,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因此,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此次我會制定、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穩步推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重要步驟。

我們説目前已經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並不意味著開展這項業務沒有風險。即使是在成熟市場,融資融券也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對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準都有較高的要求。投資者要充分認識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只有在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並了解相關業務規則後,才能參與這種交易;證券公司也要慎重對待這項新業務,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對公司自身負責的態度,謹慎選擇客戶、防範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鬆風險控制。

初期只批准少數優質證券公司試點

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為什麼要堅持“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

答:規範的融資融券業務和融資融券交易,對我國市場而言,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對這一新事物,市場各方,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等,都需要一個認識、了解和把握的過程,有關規則也有一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工作,降低可能産生的風險,我會採取了“先試點、後推開”的辦法。在實施步驟上,初期只批准少數優質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出借給客戶,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于證券交易所公佈範圍內的上市證券。待試點取得經驗、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後,再批准其他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從事這一業務,並逐步擴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這樣做,有利於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糾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時也有利於減緩市場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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