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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答記者問(2)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3 日 |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試點券商須滿足七項條件

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具備已經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三年以上、經營行為規範、財務狀況良好等七項條件。

值得説明的是,《試點管理辦法》特別要求,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應當已經我會認可,並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同時規定,證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結算資金已經納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戶融資、融券。這樣規定,一是為了再次傳遞監管機構督促證券公司加快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的資訊,進一步推動第三方存管工作;二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産的安全,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向客戶融資。

此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我會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申請材料。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際上是擴大業務範圍,而業務範圍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由於融資融券是一項新業務,目前證券公司的章程都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從事這一業務,因此要開展這項業務的試點,應當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再者,融資融券業務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公司是否能開展這項業務、承擔相應的風險,也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為宜。這也是保障股東對公司重要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的要求。將來,待證券公司的章程對這一業務作了規定後,可以考慮調整要求申請人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

我會受理證券公司的試點申請後,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合規經營情況、內控水準等進行常規審核,並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公正的程式對申請人的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嚴格按照標準選擇試點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許可條件是公開的,判斷標準是客觀的,評審程式是公正的,最後作出的許可決定也會是公正、公平的。

問:允許少數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會不會對其他證券公司帶來衝擊?

答:允許少數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確有可能引起客戶在證券公司之間的轉移,從而對其他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帶來一定的影響。但應當指出的是,被批准試點的證券公司是優質公司,這種基於公司資質差異的客戶轉移是一種正常現象,有利於形成對證券公司的正向激勵機制。考慮到客觀上不是所有的優質公司都會同時獲准開展試點,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戶轉移,保持行業的相對穩定,同時也為了方便證券公司了解客戶,《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戶融資、融券。以後,隨著試點公司範圍的逐步擴大,客戶在優質公司之間由此而轉移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

六項規定嚴控風險

問:《試點管理辦法》對融資融券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答:為控制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防止市場操縱和非正常波動,《試點管理辦法》參考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規定了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制定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向具有相應的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擔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的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二是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規定客戶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也自動成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三是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四是規定證券公司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佔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五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逐日盯市,並在客戶未能按期補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時,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強制平倉;六是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佔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並可以對融資融券交易指令進行前端檢查,當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時,可以暫停交易。

五大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擔保物安全

問:怎樣保障投資者交付證券公司、用於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的資金和證券的安全?

答:前面已經介紹,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交付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包括其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都是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其性質與在普通證券交易中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保管的資金和證券不同。由其作為擔保物的性質和融資融券交易的特點所決定,《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這部分資金和證券,分別存入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和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為了保障這部分資金和證券的安全,《試點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為每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用於記載其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並委託登記結算公司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維護。

二是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通過存管協議委託商業銀行為每一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用於記載其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商業銀行依據存管協議負責維護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三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送交對帳單,併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客戶也可以通過登記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查詢有關數據。

四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專門的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結算。

五是規定除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收取客戶歸還的證券和資金、按照約定處分擔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客戶的擔保證券和資金。

按照以上規定,客戶交付證券公司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都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控之下且封閉運作的,客戶可以隨時查詢其變動情況,因此其安全性的維護與第三方存管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一樣,是有制度安排的。 (夏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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