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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30 日 | 文章來源:保監會

關於印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為加強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的監督管理,我會制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交強險)的核算和報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則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遵循“準確、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則,單獨核算、單獨報告交強險的經營損益、專屬資産和專屬負債。

前款所指專屬資産,是指僅由交強險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資産。

前款所指專屬負債,是指僅由交強險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負債。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準確核算交強險的經營損益、專屬資産、專屬負債。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的經濟實質,採用科學、合理、公平的標準,準確認定各項收入和費用的歸屬對象。

第五條保險公司在單獨核算交強險損益時,資金管理方式和會計政策的選擇應當公平對待交強險保單持有人和其他保險業務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交強險的會計政策應當和其他保險業務的會計政策相同。

保險公司在核算交強險損益時,不得擠佔其他保險業務的成本,不得隨意分攤費用,不得用經營費用擠佔賠款性支出。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要求,及時、充分地報告和披露交強險的收入、支出、損益和專屬資産、專屬負債等財務資訊。

第七條繳納的救助基金作為保險公司的支出,計入交強險的經營費用。

第八條保險公司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或承諾支付的搶救費用,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作為當期的賠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償的款項,應當在確有證據表明能夠收回且其金額可以可靠計量時,作為當期的賠款的減項。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的要求評估交強險的各項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

第三章核算要求

第十條申請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能夠準確、公平核算交強險損益和專屬資産、專屬負債的組織體制、專業人員和技術條件。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加強內部控制、改造業務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資訊系統、開展專業培訓,來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核算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核算制度和實施辦法,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確保分支機構能夠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交強險。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為交強險設定單獨代碼,在財務、承保、理賠、再保等資訊系統中實現交強險的單獨記錄和處理。

保險公司應當在會計核算系統中通過明細核算來準確反映交強險的經營損益、專屬資産、專屬負債。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財務系統與業務系統中交強險的數據進行檢驗,保證業務系統數據與財務系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交強險的資金可以單獨管理和運用,也可以不單獨管理和運用。

交強險的資金單獨管理和運用時,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交強險資金賬戶和其他業務資金賬戶之間轉移利益。

第十三條交強險的資金單獨運用時,保險公司應當以日、周或月為基礎,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計量交強險實際可運用資金量並定期、及時歸集和劃轉。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實際收到的保費-實際支付的賠款性支出-實際支付的專屬費用性支出-應當歸屬於交強險的實際支付的共同費用性支出-實際支付的分保賬款+實際收到的分保賬款。無法按照上述公式準確計量的,可以用“實際收到的保費-實際支付的賠款”來確定交強險的可運用資金量。

按照上款規定計算出的某日、周或月的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小于零時,可從交強險的資金歸集專戶轉机出,也可在以後各日、周或月劃入的實際可運用資金量中扣減。

專屬費用,指專為經營交強險所發生的、應當全部歸屬於交強險的費用,如:交強險的手續費、佣金、保單印製費等。

共同費用,指不是專為經營交強險發生的,不能全部歸屬於交強險的費用,如:房屋租賃費和折舊費、行政管理人員的薪酬等。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對交強險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進行細分,將每項收入認定為專屬收入或共同收入,將每項費用認定為專屬費用或共同費用,並且能夠對共同收入、共同費用實施公平、合理的分攤,同時在會計核算系統中做出明確的標識。

專屬收入,指僅由交強險産生的收入。如:保費收入、資金單獨運用情況下的投資收益等。

共同收入,指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共同産生的收入,如:資金未單獨運用情況下的投資收益等。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單獨核算交強險損益的基礎上,按照家庭用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摩托車、拖拉機、挂車9大類車型核算交強險業務分部的經營損益,同時按照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核算交強險地區分部的經營損益。

第四章共同收入和共同費用的分攤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規定進行費用的認定和分攤。《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規定,結合公司自身情況,制定具體的費用分攤實施辦法,並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批准。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發佈後2個月內將公司制定的費用分攤實施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應當填報《保險公司費用分攤實施辦法備案表》(附件1)一式兩份,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審核後加蓋財務會計部印章表示認可備案。

中國保監會認為公司備案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要求公司更正。

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將經中國保監會認可備案的《保險公司費用分攤實施辦法備案表》及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向當地保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在資金未單獨運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以實際可運用資金量的比例將投資收益在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之間進行分攤。

實際可運用資金量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法確定。

第十九條在核算交強險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的經營損益時,保險公司應當以“報告期實際收到的保費-報告期實際支付的賠款”的比例將交強險業務投資收益在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之間進行分攤。

交強險各業務(地區)分部之間共同費用分攤的原則、方法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規定。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收入、費用的認定結果和分攤標準。如確有需要變更,應當説明變更的原因和對交強險損益的影響,並於決定變更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履行備案程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保留可供核查和審計的收入、費用認定和分攤的依據。

第五章專題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的報送頻率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由以下各部分內容組成:

(一)交強險業務基本情況;

(二)管理層對交強險損益狀況的分析;

(三)交強險損益表(附件3);

(四)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附件4);

(五)交強險分部損益表(業務分部)(附件5);

(六)交強險分部損益表(地區分部)(附件6);

(七)交強險專屬資産和專屬負債表(附件7);

(八)報表附注;

(九)註冊會計師審計意見。

第二十四條交強險業務基本情況包括公司獲得經營資格的時間、公司為保證交強險的準確核算採取的措施、報告期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管理層對交強險損益情況的分析包括管理層對報告期交強險業務結構、收入和賠付情況、費用結構(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報表附注包括:

(一)會計政策和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及其影響;

(二)資金管理方式和投資收益的分攤方法,包括資金是否單獨運用、資金沒有單獨運用時投資收益的分攤方法和分攤計算公式;

(三)重要報表項目的明細;

(四)保險公司報告期內發生和累計發生的實際墊付以及以承諾支付方式墊付的搶救費用金額及追償情況;

(五)或有負債等其他應披露的資訊。

第二十七條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兩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一)各項費用的認定結果及共同費用的分攤方法是否與公司向保監會的備案一致,共同收入、共同費用的分攤結果是否準確、合理;

(二)交強險經營損益、專屬資産、專屬負債的核算和表達是否公允。

此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關注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財務核算系統是否能滿足交強險單獨核算的要求以及業務系統數據和財務核算系統數據是否定期核對並能保持一致等問題,併發表審核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保監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核算工作的指導,並對分支機構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將按照《保險法》及《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險公司費用分攤實施辦法備案表2.董事長聲明書3.交強險損益表4.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5.交強險分部損益表(業務分部)6.交強險分部損益表(地區分部)7.交強險專屬資産和專屬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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