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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款公佈 明確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事項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29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中國保監會28日向社會公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簡稱“交強險條款”)。作為交強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交強險條款是消費者在投保前需仔細閱讀的。

交強險條款包括總則、定義、保險責任、墊付與追償、責任免除、保險期間、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合同變更與終止、附則十項內容共二十七條。

根據該條款,投保人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對於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保監會確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條款中載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條款明確表示,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有以下四種: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是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産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産遭受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産、通信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産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是因交通事故産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條款亦載明,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據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比率表》將另行制定。

保監會表示,交強險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重復投保交強險無效。消費者投保交強險的渠道很多,如保險公司營業網點、客服電話、電子商務網站、代理人、銀行、郵政局等。 (記者 毛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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