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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強化耕地佔補平衡考核 暫停不合格用地審批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29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

為規範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6月16日,國土資源部孫文盛部長簽署第33號部令,出臺《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考核辦法》明確,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考核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耕地佔補平衡的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的考核工作。

《考核辦法》規定,耕地佔補平衡考核,以建設用地項目為單位進行,主要考核經依法批准的補充耕地方案確定的補充耕地的數量、品質和資金。實行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批准的補充耕地方案,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充耕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充的耕地數量,不得少於掛鉤的建設用地項目所佔用的耕地數量。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與被佔用的耕地等級相同或者高於被佔用耕地的等級,按照佔用耕地面積確定補充耕地面積;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難以保證補充耕地品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並按照數量品質等級折算方法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考核辦法》明確,國土資源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結合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抽查情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補平衡情況提出意見,並在全國進行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年度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進行總結,對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市、縣提出通報,研究改進措施,並向國土資源部提交書面報告。

《考核辦法》規定,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經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補充耕地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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