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臺外企上市招股説明書格式特別規定  

    中國證監會近日出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按照規定,外企上市時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説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此次出臺的規定要求。此規定已於今年3月19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外企上市時應詳細披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國籍、境外永久居留權的情況,在境內、境外其他機構擔任的職務。同時,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外企上市應該詳細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依賴境外原材料供應商、境外客戶以及境外技術服務的風險;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政策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外國股東住所地、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向中國境內投資或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匯率風險。

    按照規定,外企上市時應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國股東的住所地、外國股東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對於向中國投資和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若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轉讓股份作出限制的,發行人應作出披露。

    此外,外企上市還應詳細披露其與股東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的業務與技術是否依賴外國股東,是否存在商標、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況的,還應説明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措施;過去三年與外國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應、産品銷售、技術轉讓費的提取、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分攤情況及有關價格的確定標準、執行本次發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關聯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見、保證關聯交易公允的具體措施,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説明下一年的關聯交易總量。屬於生産加工型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原材料來源、産品銷售渠道;發行人與其外國股東簽訂的市場分割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具體執行情況。(記者張旭東)

     新華社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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