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是現代銀行業經營的核心內容。銀行經營面臨信用、操作、市場、法律、聲譽等眾多風險,其中市場風險是這些風險中最重要的風險之一。由於銀行經營的産品眾多,涉及範圍廣,國際上銀行風險的量度、測算和模型化處理方式必然要用到很多複雜的金融、數學和電腦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現代銀行風險管理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工程。
1990年代國際市場上發生的重大風險損失事件,特別是英國巴林銀行倒閉、美國加州橙縣財政破産、東南亞金融風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投資失利等,大大提高了金融機構市場風險管理的意識,加快了風險管理手段的更新和管理措施的落實。這些事件明確告訴金融界:如果不重視市場風險管理且採取有效措施對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即使是百年老店也可能遭受滅頂之災。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意識的增強和風險管理模型的採用,特別是監管當局對市場風險管理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國際市場上重大風險損失事件的發生概率相對於擴大的金融領域和金融交易總量而言明顯減小,管理和控制風險的手段進一步規範和成熟。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資本項目的逐步開放,特別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啟動和實施,我國銀行業市場風險明顯增大。加強市場風險管理在我國已變得十分重要,加強市場風險監管也隨之變得更加重要。
市場風險的概念
市場風險實際上是由於利率、匯率、股票、商品等價格變化導致銀行損失的風險。顧名思義,市場風險實際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市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四大部分。由於我國目前銀行從事股票和商品業務有限,因此其市場風險主要表現為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整個金融市場中最重要的風險。由於利率是資金的機會成本,匯率、股票和商品的價格皆離不開利率;同時由於信貸關係是銀行與其客戶之間最重要的關係,因此利率風險是銀行經營活動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在我國,由於經濟轉型尚未完成,市場化程度仍有待提高,利率市場化進程也剛剛起步,利率風險問題方才顯露。雖然以存貸利率為標誌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已經推進,但是目前我國基準利率市場化還沒有開始,影響利率的市場因素仍不明朗,而且市場仍然沒有有效的收益率曲線,利率風險將逐步成為我國金融業最主要的市場風險。
匯率風險是市場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增長,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將走出國門投資海外,匯率風險也隨之增加。同時,自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實施以來,人民幣兌外匯的風險明顯上升。從2005年7月到2006年5月中旬人民幣兌美元升值已突破8元心理價位。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市場因素在匯率形成機制中的作用會進一步加大,我國銀行業的匯率風險也將進一步提升,加強匯率風險管理和監管變得越來越重要。
衍生産品交易與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
為了鼓勵我國金融機構規避市場風險,發展中間業務,銀監會成立之初就出臺了《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實施兩年多來,我國銀行業衍生産品業務發展迅速,目前已經有18家中資銀行和39家外資銀行經批准取得了衍生産品交易資格。由於金融衍生産品的杠桿作用,它對利率和匯率的敏感度要比其相應的債券和貨幣資産對利率和匯率的敏感度強得多。所以,加強衍生産品的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也日趨重要。
前面列舉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等重大事件,大多與衍生産品有關,表明瞭類似重大風險損失即便在市場機制相對健全、風險管理和監管相對嚴格的發達國家也會發生。那麼,在其他風險管理和監管相對不到位的國家和地區發生風險事件就不足為奇了。震驚中外的“中航油”事件雖然發生在能源市場,但是其發生的機制、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問題對金融領域有著重要的警示意義。
國際清算銀行對市場風險監管的要求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只考慮了信用風險,而忽視了市場風險,尤其是對許多新的和複雜的場外衍生産品市場風險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但20世紀90年代一系列的重大風險事件使巴塞爾委員會意識到了市場風險的重要性,隨後加快了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要求範圍的步伐。1996 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及時推出了“《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修訂案”。該修訂案改變了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産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方法: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
巴塞爾委員會在1997年推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至此,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一併成為銀行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又開始著手修改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2004年1月2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用於替代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新協議吸納了1996年“修訂案”和1997年“核心原則”中包括市場風險在內的全面風險管理的原則,將風險的定義擴大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種因素,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性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産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程度變化具有足夠的敏感性。此時,市場風險因素充分反映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各項監管規定中。2005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再次對1996年版“《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修訂案”進行了重新修訂,更加明確和細化了市場風險的資本監管要求。
自1996年“修訂案”實施以來,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已經對市場風險管理給予了足夠的重視,經過10年的發展,已具備了較為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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