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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銀行代客境外理財嚴禁出租投資賬戶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22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1日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九個方面入手,密切關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能産生的風險,採取切實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在境內發售外幣理財産品,以客戶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也可在境內發售人民幣理財産品,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包括提供理財顧問和綜合理財兩種方式。

通知規定,理財顧問服務方式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商業銀行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資賬戶。

綜合理財服務方式應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産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産品,應詳細説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綜合理財服務方式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産品、商品類衍生産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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