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産業部發佈《通信規劃備案管理工作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業的規劃工作,實現通信規劃備案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提高通信規劃管理工作水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和通信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規劃備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對通信企業和下屬機構的規劃及實施進行指導、監督;

    (二)為行業管理提供依據;

    (三)加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通信行業(以下簡稱行業)及通信企業規劃間的協調與綜合平衡;

    (四)促進資訊交流。

    第三條 以下規劃必須上報備案(以下簡稱報備):

    各省行業五年規劃和滾動規劃。

    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企業(或單位)所編制的本企業(或單位)五年規劃、滾動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

    自身擁有或計劃擁有物理傳輸網路的專用電信網的建設企業(或單位)編制的本企業(或單位)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

    其他規劃和其他企業(或單位)的規劃是否報備由企業(或單位)自定。

    第四條 各省行業規劃,擁有跨省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企業(或單位)的規劃,報資訊産業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專用電信網建設企業(或單位,包括跨省企業在當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設立機構)的規劃,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各省行業五年規劃應于規劃期第一年一月底前報備。

    企業(或單位)五年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應當在國家每個五年規劃期開始前報備。

    行業滾動規劃、企業(或單位)的滾動規劃應于當年一月底前報備。

    第六條 規劃報備的文件應包括:

    (一)報備説明;

    (二)規劃文本;

    (三)資訊産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報資訊産業部備案的文件應提供一式十份,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的文件數量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確定。

    第八條 報備説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備規劃的編制過程、內容、審議程式及意見等基本情況簡介;

    (二)需要説明的重大問題;

    (三)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備的行業五年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通信市場的預測;

    (二)省內通信網路建設的現狀和規劃(通信能力、技術水準、投資及投資構成等);

    (三)省內通信業務及服務水準的現狀和規劃(業務收入、主要業務的用戶數和普及率水準等);

    (四)省內電信碼號資源的利用現狀和規劃;

    (五)省內通信頻譜資源的利用現狀和規劃;

    (六)省內電信企業之間互聯互通現狀和發展;

    (七)省內通信普遍服務的現狀和規劃;

    (八)應急通信及黨政專網的現狀和規劃;

    (九)省內網路及資訊安全的現狀和對策;

    (十)通信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資訊化的現狀和規劃。

    第十條 企業(或單位)報備的五年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市場預測;

    (二)通信網路建設的現狀和規劃(通信能力、技術水準、投資及投資構成等);

    (三)業務及服務水準的現狀和規劃(主要業務、用戶數、服務品質等);

    (四)經營狀況及規劃(經營戰略、財務、人力資源等);

    (五)號碼資源、頻譜資源的利用情況與規劃;

    (六)互聯互通情況;

    (七)通信普遍服務的承擔情況和規劃;

    (八)網路及資訊安全的情況及對策;

    (九)本企業(或單位)五年重點建設項目框架。

    第十一條 行業和企業(單位)滾動規劃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同五年規劃,按照近細遠粗的原則,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説明上年規劃完成情況和當年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當年建設項目框架、資金估算和資金籌措計劃等。

    滾動規劃與五年規劃的規劃期相同時,可不編制和報備滾動規劃。

    第十二條 企業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傳輸網發展現狀(容量、技術水準等);

    (二)傳輸網發展需求預測;

    (三)傳輸網發展思路和目標;

    (四)傳輸網路由圖(含現狀和規劃);

    (五)規劃期內傳輸網建設項目框架(路由、規模、建設時間、投資及資金籌措)。

    第十三條 資訊産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對報備規劃進行審查。

    非本細則第三條要求必須報備的規劃,資訊産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自行確定是否審查。

    第十四條 資訊産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綜合規劃部門在受理備案後,應將報備規劃分送本單位內部其他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資訊産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審查備案規劃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採取專家諮詢或召開有關部門聯席工作會議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資訊産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現備案規劃中存在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等內容,有權責令申報單位改正。

    第十七條 資訊産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備案規劃3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八條 資訊産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備案的規劃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備案的企業(或單位),其規劃和建設方面的審查、審批事項,資訊産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在備案過程中隱瞞重大事項的,或者備案規劃中存在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的內容而未改正的,視同未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家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電信條例第七十九條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郵政局五年規劃和滾動規劃應報資訊産業部備案,具體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資訊産業部綜合規劃司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産業部

    二○○二年三月五日

    資訊産業部網站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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