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室內環境不達標不得交工  

    從今天起,凡是室內環境不達標的民用建築,一律不得備案使用,違反管理規定的相關單位,還將受到處罰。

    記者昨天從建設部獲悉,國家第一部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頒布實施,此外,與之相配套,以規範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階段的管理的《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品質管理的若干意見》也同時出臺。

    近幾年,因裝修引起的室內污染問題越來越為人們關注。北京市新建住宅取消了毛坯房後,裝修從過去的業主自己監督,轉為開發商委託建設單位負責。這樣,室內裝修的標準及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據了解,凡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都被納入了《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範圍。該規範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標作了規定。

    管理意見中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內通風、裝飾裝修設計中,要充分考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凡無出廠環境指標檢驗報告或者放射性指標、有害物質含量指標超標的産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竣工時,要委託經考核認可的檢測機構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標進行檢測。

    建築工程室內有害物質含量指標不符合《規範》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品質檢測的機構要經過有關部門認證後,方可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品質檢測。室內環境品質納入工程品質監督的重要內容。室內環境品質不符合規範規定的,不予備案。

    對於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圖紙和強制性標準施工,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的;使用沒有出廠檢驗報告的建築材料,沒有對有關建築材料進行有害物質含量指標復驗的;竣工驗收時不對室內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北京青年報》 20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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