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海洋石油安全作業辦公室各分部:
為加強對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安全生産監管監察工作權威,保證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安全生産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換發安全生産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安全生産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行政執法分別使用新的《安全生産監管執法證》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原《安全生産監察員證》和《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停止使用。
二、本次換發執法證件範圍為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省級安全生産監管部門以及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各分部、煤礦安全監察系統已取得《安全生産監察員證》和《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以及經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尚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
三、安全監管總局委託總局培訓中心負責本次行政執法證件的製作及換發工作。請各有關單位積極配合,認真填寫安全生産監管監察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和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證件換發情況匯總表,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省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各分部直接報送總局培訓中心,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後報送總局培訓中心。報送工作須在4月5日前完成。聯繫人:艾娟,電話:010-64463870(帶傳真),E-mail:juanai123@163.com。
四、各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建立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如實記錄持證人培訓情況及執法證件的核發、換發等情況。在行政執法證件頒發、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通知製作和換發所轄地區《安全生産監管執法證》。
附件:1. 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證件式樣及説明
2. 安全生産監管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3. 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證件換發情況匯總表
安監總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