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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每年最少培訓40學時 如被免職將登報公告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7 日 | 文章來源:新京報

司法部發佈《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每年最少培訓40學時

綜合新華社電司法部部長吳愛英14日簽發了第102號司法部令,發佈《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公證員九種行為被明令禁止,公證員每年參加職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辦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建立執業過錯追究制度

記者從司法部了解到,《辦法》明確規定公證員應當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等九大行為。

在加強公證人員管理上,《辦法》規定公證機構要建立公證員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制度。公證機構應在每年的第一個月份對所屬公證員上一年度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和執業紀律等情況進行考核,有突出問題的,公證機構要責令其改正。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考核,有突出問題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

此外,公證員每年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組織開展的職業培訓,且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對考核發現有突出問題的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負責人,《辦法》還特別規定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專門的學習培訓。此外,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還將為公證員建立執業檔案,記載其年度考核結果和獎懲情況等。

定期編制全國公證員名錄

新的管理辦法,還對公證員的申請、審核、任命等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報請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職或者經核準變更執業機構的公證員,應當在收到任免決定或者作出准予變更決定後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對決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職的公證員,應當定期在全國性報刊上予以公告,並定期編制全國公證員名錄。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新的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1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註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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