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14日電 國務院近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
《決定》指出,要健全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努力使環境標準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採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還要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決定》要求,國家要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援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産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記者顧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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