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環保標準企業將不批用地、停止信貸
新華網北京2月14日電 國務院近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我國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並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
《決定》強調,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採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於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儘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記者顧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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