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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相關鼓勵扶持政策相繼出臺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10 日 | 文章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2月10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消息,《可再生能源法》1月1日正式實施,相關的價格、稅收、強制性市場配額和並網接入等鼓勵扶持政策也相繼出臺,中國可再生能源産業由此進入加速發展期。

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規

2005年2月,全國人大通過《可再生能源法》,為促進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宏觀政策,實施還需要頒布有關各項配套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

在1月12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新聞發佈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國寶表示,可再生能源開發是中國能源建設中的大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對《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宣言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制訂工作高度重視,除了己公佈的部分外,剩餘的部分己制訂完成,待國務院批准後正式頒佈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新聞發佈會上,公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即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格。

《試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法發電價格規定如下:(一)水力發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二)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確定;(三)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四)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每幹瓦時0.25元補貼電價組成。

同時公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則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應納入同級電力規劃。

《管理規定》還要求,發電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並承擔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義務;大型發電企業應當優先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可再生能源價格一直是制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問題,《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規的出臺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投資可再生能源會有可觀的收益,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會進入這個領域。

配套法規挑戰電網企業

按照公佈的《管理規定》,電網企業應根據規劃要求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進度需要,進行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在電網建設方面,由於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一般都在遠離電網尤其是骨幹電網的偏遠地區,投資建設和管理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接入系統,將給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電網帶來新的挑戰,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增加財務成本。

在電費分攤方面,電網企業也面臨挑戰。《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收購和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增加的費用在全國範圍內由電力用戶分攤。而《試行辦法》還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費用分攤機制,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等費用,通過向全國電力用戶統一徵收電價附加的方式解決。

各省級電網企業按其銷售電量佔全國的比例,分攤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其實際支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與其應承擔的電價附加的差額,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調配。此前的可再生能源電費一般只在省級電網甚至更小的電網內分攤。由於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一般都位於經濟相對落後的內蒙古、甘肅等中西部省區,當地難以承受較高的分攤電價,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在通過在全國範圍內分攤電價,將大大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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