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出臺新規  

    日前從財政部獲悉,自今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要進行調整。按照要求,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對於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後,金融企業要相應作衝減利息收入處理。貸款本金逾期超過90天,作為呆滯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實施後,應按新的辦法進行分類)。 (段春華)

    《證券時報》 200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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