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計價格[200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産管理局):

    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要求,現就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續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堅持公開、公平、質價相符的原則,由經批准建立的房地産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務,辦理交易手續時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續費包括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在辦理住房交易手續過程中,除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三、住房交易手續費按以下標準計收:

    (一)住房轉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準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減半計收;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二)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收取,收費標準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擔。

    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限額。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住房交易量及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房地産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提供交易場所、市場資訊、核實産權、代辦産權過戶、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與住房交易有關的服務。

    五、房地産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交易場所實行明碼標價,公佈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六、住房交易手續費主要用於房地産交易中心人員經費、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産折舊、維護和購置費用,辦公費用及交納稅金等,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扣繳、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産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制定。

    八、上述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各地此前制發的有關住房交易手續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建設部 2002年02月20日

    

    

    


計委、建設部:住房交易手續費平均降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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