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四定”、“三考核”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教育部、財政部在總結前段工作經驗基礎上,進一步研究了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具體辦法,概括起來就是“四定”、“三考核”。

    “四定”是指:

    一、定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學校。申請貸款學校限于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範圍。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于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定額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院校按照總體不超過在校學生20%的比例,和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根據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經濟狀況和貸款需求,具體測算確定各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並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銀行。

    四、定銀行。由各高等院校自主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目前已建立貸款協作關係的銀行原則上不再變動,尚未選擇經辦銀行的高等院校,應儘快選定。商業銀行一旦被選為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承辦行,必須積極主動地與高校聯繫,安排專門的資金和人力,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及時滿足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需求,做到不讓一個大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為確保國家助學貸款按“四定”的辦法順利發放,人民銀行和教育部建立“三考核”制度。即要按月考核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按月考核各經辦銀行審批人數和合同金額,按月考核發放人數和發放金額,並要及時進行分析,加強督促檢查。在2002年春季開學前,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將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落實情況。

    新華社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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