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階層結構與現代化建設進程還不相適應

    從上文對現階段中國社會階層結構變遷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到,中國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還僅僅是一個雛形,與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理想形態及其運作機制相比較,還有很大的差距,其內部還存在諸多的不合理之處,明顯具有過渡性、自發性和半封閉性等特點。相應地,這個結構雛形還有許多方面與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還不相適應。

    (一)現代化的國家需要合理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

    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在繼續發展完善之中,社會階層結構同樣還處在不斷變遷的過程中。那麼,中國社會階層結構將會朝著什麼樣的方向演變呢?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階層結構呢?這不僅是一些理論問題,更是一些亟待回答的現實問題。

     l、現代社會階層結構形態是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結構

    歷史地看,在不同的産業結構下,社會有不同的結構形態。農業社會以農業為主導産業,因而佔主導地位的階層是農民,整個社會的結構形態則是一座金字塔。工業社會的初級階段以工業為主導産業,農民階層則在不斷縮小,工人階層成為最大的社會階層,同時還出現了一些新興階層,比如企業家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等等,但這時社會的中間階層以所謂的老中間階層為主,其規模較小,所以社會結構的形態仍然是金字塔型,但金字塔底部的構成有所變化,規模開始縮小,整個結構形態出現向橄欖型轉化的趨勢。20世紀以來,發達國家先後進入後工業社會(有人稱之為資訊社會或知識經濟社會),以服務業、資訊業、知識經濟為主導産業,工人階層的規模開始縮小,而以國家、社會和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等白領為主的階層,成為社會階層結構的主要組成部分,社會結構的形態逐漸演變成橄欖型。

    橄欖型社會階層結構的形態特徵,可以簡單概括為兩頭小、中間大。所謂兩頭小是指,擁有較多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處於最高和較高社會等級的階層規模較小;而擁有的各種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麼資源,處於較低和最低社會等級的階層的規模也很小。所謂中間大則是指,就其所擁有的各種資源而言,社會的絕大部分成員處於社會的中間等級位置,屬於社會中間層。

    歷史經驗表明,如果一個社會的社會中間層規模小,並且佔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佔據了絕大部分的社會資源,佔人口多數的下層則處於貧困狀態,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那麼這個社會就不會穩定,就有可能發生社會動蕩甚至戰爭和革命。相反,在社會中間層規模大的社會,社會資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較合理,經濟社會分配差距比較小,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從事體面的職業,獲得比較豐足的經濟收入,生活比較安定。這樣的社會中間層成為社會的主體,他們對社會的主導價值觀有較強的認同,他們與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利益一致,他們同時也是經濟發展中的主導型消費群體,他們還是社會變遷中緩衝社會矛盾的穩定力量。無疑,在這樣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中,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一般都不會很大,或者不會那麼尖銳,大多數社會成員很少對社會感到不滿。這樣的社會是最穩定、最可持續發展的。

    國際社會的實踐經驗表明,在建設一個現代化的國家的過程中,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現代化當然是最重要的,但是,僅有經濟的現代化還不夠,還必須在經濟結構現代化的基礎上,形成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這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形成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那麼,經濟現代化是不鞏固的、不穩定的,仍有倒退的危險。這樣的例證已經不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要建設現代化的國家,就要建成一個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這一點更為重要,也更為本質。

     2、公平性、開放性和合理性是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本質特徵

    從社會階層結構演變的客觀歷史過程來看,現代社會分化和社會階層結構形成的機制與前現代社會顯著不同。

    首先,現代社會的階層分化以成就為取向,一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取得,不是依靠其先天的或與生俱來的條件,而主要取決於個人的能力和努力,也就是説,決定一個人的社會地位的主要因素是後致性因素,而不是先賦性因素。當然,這麼説既不意味著後致性因素在前現代社會的階層分化過程中毫無作用,也不意味著先賦性因素已與現代社會沒有關係。

    其次,社會階層的邊界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既不一定是與生俱來,也絕對不是不可改變的。在這裡,任何限定某人或某些人參與競爭的制度性障礙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在現代社會,實際上很少有這樣的制度設置。每個人只要有能力,肯努力,便有機會改變自己的社會階層地位。在傳統社會,教育很不發達,並且為少數有錢、有權和文人所掌握,成為大多數人很難獲得的稀缺資源,同時,就業的市場化水準也很低,大多數人都難以獲得流動的機會。這就使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邊界固定化了。而在現代社會,由於教育的普及以及就業的市場化,每個人都可以受到一定的教育,參與就業競爭,因而都有機會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

    第三,現代社會的分工和專業化程度非常高,其結果是降低了傳統社會所講究的特殊品質(比如特殊的家庭身份、宗教、種族等)對個人的階層地位形成的重要性,社會成員資格被標準化、普遍化。任何一個人,只要達到某種職位的最低標準要求,則不論其出身地位如何,都有機會在競爭中贏得這種職位。

    第四,各精英群體,包括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等,能夠相互協商、合作、妥協和制衡。在現代社會,由於高度的專業化,在政治、經濟和文化領域,總會有一些人擁有最多的資源,從而處於社會精英地位。他們之間既存在著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著利益的差別。利益一致可能使他們走向結盟,利益差別則可能使他們走向對抗和衝突,這兩種狀態對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都是不利的,前者容易損害其他階層的利益,後者則容易造成國家的動蕩甚至分裂。而在現代化水準高的國家,既存在著各精英群體相互協商、談判、妥協和合作的渠道和機制,又具有限制他們在協商過程中結成同盟的制衡機制。比如法律規定,企業家一旦參政,就必須離開企業界,脫離經濟活動;參加這個政黨的精英不能參加那個政黨,等等。此外,各種各樣的社會中間組織的存在,也是促使不同精英相互制衡的結構機制。

    第五,貧困階層享有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存能力的制度性保障。在現代化社會,貧困現象仍然存在。貧困者陷入貧困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或者是在競爭中遭到失敗(如失業者、破産者等),或是缺乏勞動能力(如老年人、殘疾人和年幼者等),或是遭受天災人禍等等。這些都表明,貧困者中的大多數人致貧的原因,不是他們不“為”,而是他們無法有所“為”,或者所“為”的結果不理想。現代社會存在種種制度性的和民間性的機制,如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培訓體系以及慈善機構等,一方面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幫助提升那些還有一定條件但暫時陷於貧困的人的就業能力和競爭能力。

    第六,社會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認可合理的階層分化機制和層級體系。在現代化水準高的社會,後致性的地位獲得機制和競爭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對競爭的輿論、法律監控制度也相當健全,“能者上、不能者下”,已經成為普遍的社會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的一部分。相反,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社會處於急劇的變遷之中,尚未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影響社會階層分化的因素相當多而且複雜,使得多數社會成員不同程度地不認可現有的社會階層分化和地位等級體系,甚至也採取不合理的手段和方式去獲取社會資源,從而惡化了社會流動和分化機制,造成社會風氣敗壞、社會失序、社會認同混亂等問題。所以,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對社會地位等級和合理分化機制的認可,已經成為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一個重要標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代社會的階層分化機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階層結構之所以能夠深入人心,成為一種廣為接受的社會理念和文化價值,關鍵在於,通過這些機制和體制而形成的社會階層結構具有公平性、開放性和合理性等本質特徵,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

    階層結構的公平性主要表現在這樣兩個方面:一是不存在制度上區別對待的問題,不能把出身不同、種族不同或其他特殊品質作為競爭的先決條件,競爭的惟一條件是能力或業績。二是對競爭有強有力的監督機制,違反公平原則的競爭會受到制止和懲罰。這樣的公平性是通過建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來實現的。

    社會階層結構的開放性是建立在公平性原則基礎上的,只要在競爭中遵循公平原則,那麼每個人都可能擁有向上流動的機會,社會階層之間不會存在相互遮罩問題,邊界是開放的。這裡的開放主要是制度上的開放,凡是符合某種社會標準資格,就屬於某個社會階層。在現代社會,職業是分層的主要標準,所以,達到某種職業資格,就應屬於相應的職業階層。

    合理性與公平性、開放性也是緊密相關的,但合理性更多的是指國家在配置資源和機會上要有效地發揮轉移支付功能,提高競爭起點條件的均等程度,防止社會階層差距的過分擴大,使所有人享受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成就。所以,這裡的合理性主要體現為國家合理地分配公共資源,發展和普及教育,保障貧困者的基本生活,提升弱勢群體的競爭能力,反對壟斷,擴大社會就業機會等。

    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正因為具有上述本質特徵,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每一個社會位置都不會為某個人或某些人永遠佔據,保證人們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向上流動的機會,能夠充分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還能夠增強人們對自己和他人的階層等級地位的認同,進而有效地化解因資源稀缺和利益分化而産生的社會緊張與衝突。所有這些,既是社會的活力之源,也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由此可見,不同時期的社會有不同的社會階層結構,現代化時期也就有相應的社會階層結構,或者説,現代化國家需要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

     3、一個國家的經濟現代化需要其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

    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是中國的既定目標。中國正在朝著這個目標努力。從經濟上看,中國工業化已經進入中期階段。早在1958年,工業總産值便開始超過農業總産值,到1999年工業增加值在國內生産總值的比重為49.7%,而農業增加值只佔17.3%,與此同時,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第三産業發展越來越快,其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23.7%,到1999年增加到33%,超過農業增加值近1倍。期間,工業增加值的比重變化不大,從1978年的48.2%增加到1999年的49.7%。這些因素表明,中國不僅在進行工業化,而且還顯露出後工業社會的一些特點,商業服務業特別是高科技的發展表現出強勁的勢頭。

    經濟上的工業化和現代化,勢必會帶動職業結構的變化。現代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工人和管理人員,商業服務業發展也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高科技的發展更是促使對技術工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快速增長。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歷來看,社會階層結構與一個國家的産業結構變化具有很高的相關性(參見表19)。一個社

    會是否實現了現代化,不能僅僅看它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水準,還要看它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發展水準,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一方面,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要以經濟現代化、科技現代化為基礎,只有在現代産業結構調整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過程中,才會形成如下的趨勢與格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以及技術工人等社會中間層不斷擴大,農民人數則不斷減少。另一方面,經濟的現代化也需要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如果沒有社會的發展和社會階層結構的相應變化,經濟的發展終究會難以為繼,甚至會因為社會的動蕩而陷於停滯或滑坡。

     4、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現代化國家的本質特徵

    綜觀國際國內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可以説,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國家的現代化中最為本質的層面。首先,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國家工業化、科技發展和政治民主化的社會支援力量。沒有一個相當規模的企業家階層、産業工人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和辦事人員階層,工業化是不可能達到非常發達的水準的;如果沒有一支有相當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就不可能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也不可能提高國家的工業化水準;同樣,如果沒有農業勞動者向非農領域的大量轉移和流動,那麼農業不可能走向産業化、現代化,農業勞動者自身也不可能很快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英國之所以率先走上工業化道路,與其前工業化(指工業化之前的經濟發展狀態)時期出現的一大批熟練手工業者、中間商人和商人兼僱主等具有現代社會階層特徵的群體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他們不僅積累了工業化所需要的技術,而且還積累了用於工業化的資本。

    其次,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現代化國家的社會穩定基礎。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意味著社會成員在現代化過程中普遍受益,絕大多數人享受著體面的生活和社會經濟地位,而不僅僅是少數人受益。例如,巴西、阿根廷、秘魯、墨西哥等拉美國家以及伊朗、伊拉克等亞洲國家,曾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取得世界上最快的經濟速度,但是它們的社會階層結構沒有出現相應的現代化轉變,結果,城鄉差別急劇擴大,規模最大的農民階層利益受到損害,普遍處於貧困狀態,而少數權勢者階層則大發橫財,從而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乃至社會動蕩和暴動。

    就是在一個國家內部,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的差距,也與各地方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程度密切相關。中國的城鄉經濟差距以及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的經濟差別,不僅僅體現在收入差距和産業結構的不同上,而且也表現在社會階層結構的差別上(參見前文圖2、圖3、圖4與圖5)。考慮到像經濟收入、産業結構這樣的統計指標往往包含著大量的水分,而階層結構則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著的,一個地區有多少專業技術人員、農業勞動者和産業工人等,是難以誇張摻水的,所以,在評判一個地方的現代化程度時,社會階層結構可以説是最客觀、最本質的指標。而且,更值得指出的是,我們要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是否合理,在社會學的意義上是否可持續發展,關鍵就要看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各階層能否分享發展的好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到這樣的好處,而該國家或地區的階層構成,則可能是最好的具體操作指標之一。

    總之,在判斷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現代化水準時,不能只看到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實力和經濟發展速度,還要看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能否帶動其社會階層結構朝著現代化方向變化,還要看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什麼樣的形態,即能否將其歸入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範疇。所以,判斷一個國家、地區是否實現了現代化,僅有3000美元的每人平均國民收入是遠遠不夠的,這還只是表面性的現象,只有研究和揭示出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有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才足以更深刻、更本質地判斷這個國家或地區的整體現代化水準。社會階層結構的現代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代化的核心內容,是這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國情、區情,或者説,是這個國家或地區的本質特徵。

     (二)中國現有階層結構不合理,存在引發社會危機的結構性因素

    與上述合理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要求相對照,可以認為,現階段我國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並不合理的。客觀地説,可以把中國現階段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不合理的基本表現概括為兩句話:該縮小的階層還沒有小下去,該擴大的階層還沒有大起來。社會中間層的規模過小,而像農業勞動者這樣的構成社會中下層的階層規模還過大。例如,在我們的調查中,深圳、合肥、漢川和鎮寧的階層結構都存在類似問題,問題的嚴重程度則與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密切相關。這些不適應如不及時加以調整和克服,將對今後的經濟社會發展産生嚴重影響。尤其值得我們高度注意的是,從世界發展的普遍趨勢來看,階層結構比例失調往往是引發經濟-社會危機的深層次因素,或者會使一個社會難以應對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經濟-社會危機,難以迅速從危機中恢復過來。

     l、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過大:該縮小的階層沒有小下去

    在真正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中,農業勞動者實際上是一個規模很小的階層,例如,1992年,農業就業比重在英國為2%,在德國和美國為3%,在日本為7%,在南韓也僅為17%。① 相比之下,中國在這方面落後很多。從我們的調查來看,漢川的農業勞動者在佔其全部社會勞動力的54.9%,鎮寧的這一比例為64.6%。就全國而言,據統計,1999年,在全部勞動人口中,以農、林、牧、漁業為惟一或主要職業、以務農收入為惟一或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所佔比例仍然高達44%左右。可見,中國的農業就業比重是這些國家的農業就業比重的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見表20)。總之,中國還有三四億勞動力在從事小農經營活動。這種狀況是與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的需要極不相稱的,也是與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極不適應的。

    首先,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過大與中國現有的工業化水準嚴重不相稱。

    由於種種原因,中國近幾十年的工業化發展一直未能起到縮小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的作用,勞動力就業結構與産業結構極不相稱。據2000年的《中國統計年鑒》,在1999年的國內生産總值構成中,第一産業增加值僅佔17.3%,第二、三産業增加值合計佔82.7%。也就是説,44%的農業勞動力,由於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太少,僅僅創造了17.3%的GDP,而他們所能分享的GDP更少。這種狀況,是與世界各國現代化發展的普遍趨勢相背離的,也給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累積了沉重的結構性負擔。

    一是導致農業勞動者的收入得不到較快的增長。農業勞動人口規模龐大,而其所創造的GDP份額太小,是農業勞動者收入增長緩慢、收入水準長期低下、與其他階層的收入水準的差距日益拉大的深層根源。例如,調查表明,1999年,漢川農業勞動者階層的月每人平均收入僅為181元,相當於平均水準的68.3%,同期,漢川的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以及産業工人等階層的月每人平均收入分別是漢川農業勞動者的月每人平均收入的3.65倍、1.68倍、3.49倍、2.61倍、2.23倍、2.30倍、1.30倍和1.35倍。這樣,大幅度地縮小農業勞動者階層,乃是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者階層的收入水準的治本之道,舍此而外,任何其他增加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措施,都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甚至根本無法實施。例如,中央政府每次倡導使農民增收減負的措施,幾乎都會遇到力度更大的反彈;再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例,儘管中央政府決心很大,也只落得中途擱淺的結局。

    二是低收入制約了農業勞動者的消費需求,從而直接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迄今為止,絕大多數農業人口的消費水準仍然是很低的,其消費支出的大部分被用於食品支出,與城市居民相比,他們消費各種工業製品和服務産品的能力極為有限,以致在中國形成了明顯二元化的消費結構。調查顯示,1999年,漢川農業勞動者家庭每人平均月消費僅85元,分別相當於當年漢川、合肥與深圳各階層家庭每人平均月消費的平均水準的73.9%、27.0%和6.6%(暫不考慮各地的物價差異)。這種狀況與國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不相稱。近年來,政府所採取的種種擴大內需的措施終究難以十分奏效,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存在一個大規模、低收入的農業勞動者階層,他們沒有錢用於更多地消費工業品和服務産品。

    三是農業勞動者階層的收入水準長期低下,潛藏著引發社會-經濟危機的可能性。正是由於廣大農業勞動者階層的收入水準過於低下,目前,中國已出現生産相對過剩而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這不僅造成了對國外市場的高達30%以上的依存度,而且還潛藏著引發經濟-社會危機的可能性。在這方面,國際的經驗值得注意。例如,今天的拉美國家所面臨的一個重大難題就是,雖然經濟發展已經達到世界中等收入國家的水準,但社會結構卻是高度畸形的,廣大農村和農民處於破産的境地,整個社會因此而很不穩定,匪盜猖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受到阻礙。又如,在巴列維國王統治時期,伊朗利用石油美元迅速成為一個中等收入國家,但當時的政府並未利用這個機會推動社會結構的現代轉型,而是不顧社會大多數成員尤其是農牧民仍處於貧困狀態的現實,致力於實現國防的現代化,大把花錢,購買先進武器,結果是引發了巨大社會動亂和宗教革命。此外,我們還應當警醒的是,在中國目前的這種社會階層結構特徵與歐美發達國家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社會經濟格局之間,也不難發現某種相似性,而歐美的這些國家恰恰就在那個年代爆發了空前規模的社會經濟危機。

    其次,農業勞動者階層的觀念和文化素質不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需要。

    農業勞動者階層不僅規模過大,而且還存在著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發展的觀念與文化素質。中國的農民大部分還是小農生産者,更多地習慣於家庭生産的經營模式,缺乏現代農業生産技術和經驗,文化教育水準較低。我們的調查表明,1999年,湖北漢川與貴州鎮寧兩地農業勞動者階層的平均受教育水準是所有階層中最低的,分別為5.38年與3.15年,各相當於其本地各階層總平均水準的60.4%與76.6%。若與合肥和深圳各階層的總平均水準相比,差距更大:漢川農業勞動者的平均受教育年數分別相當於合肥和深圳城市各階層總平均水準的50.3%和45.4%,鎮寧則分別相當於29.4%和26.6%。這種狀況,無疑限制了農業勞動者階層的市場競爭能力,這是農民外出找工作難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且,他們即便向非農産業轉移了,往往也只能幹一些收入低、工作條件差的體力活。可以説,農業的過剩勞動力基本上是低素質的過剩勞動力,這種低素質是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的嚴重軟約束,也是中國實現城市化和現代化的一個瓶頸性問題。

        2、社會中間層規模過小:該擴大的階層沒有大起來

    從世界發展的普遍趨勢來看,在一個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中,必定有一個規模龐大的社會中間層,屬於這個階層的人口構成總人口的主體,這是社會穩定的堅實力量。日本曾有“一億皆中流”的説法,美國的中間階層約佔總人口的60%。相形之下,中國社會階層結構中的中間階層不僅出現得較晚,而且規模過小:目前能夠將其歸入中間階層的就業人口所佔比例僅為15%左右。

    社會中間層過小的結構性後果,在許多方面與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過大的結構性後果相同,都意味著社會結構的不穩定。

    首先,社會中間層規模過小的一個結構性後果是,不利於社會穩定。

    中間階層規模過小,直接意味著社會資源分配較為不平等,貧富差距巨大。因為這種結構形態意味著:大多數社會成員處於社會中下層和下層,他們所享受的社會資源的份額很小,小得與他們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嚴重不相稱;少數人處於社會上層和中上層,他們享受的社會資源份額很大,大得同樣與他們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嚴重不相稱,其結果就是大多數社會成員未能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和好處。

    我們的實地調查顯示了這一點。例如,深圳是社會中間層發育得較大的地方,調查時各階層每人平均月收入的總平均水準為3532元,低於這一水準的階層有辦事人員、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産業工人,這三個階層在深圳整個階層結構中合計佔47.7%(見前文表3)。但要注意的是,表3中的收入統計沒有包括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的收入情況,因此,就其餘9個階層而言,3個低收入階層所佔比重實為53.2%。 漢川的這一比例更高,在考慮到無業失業半失業階層時為67.2%,而在不考慮這一階層時為73.4%(見前文表3)。這種狀況如果長期存在,必然會導致社會的普遍不滿甚至動蕩。

    總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中間層雖然有所增長,但在規模上仍然過小,社會總人口中的絕大多數是處於社會下層的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工人階層。以致與階層結構相關的城鄉差別和收入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有擴大趨勢。長此下去,必然不利於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其次,社會中間層規模過小,使國家缺乏抵抗風險和持續發展的結構性條件。

    一個國家如果擁有了一個龐大的社會中間層,就可具備強大的抗風險能力和持續發展的實力,否則,便難以抵抗各种經濟風險或危機,難以迅速從各種社會-經濟危機中恢復過來,難以獲得持久的發展潛力。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東南亞各國(地區)由於有著不同規模的社會中間層,在應對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風波時就表現出很不相同的能力。在此次危機中,南韓是應對危機的能力最強、恢復得也最快的國家,而這與南韓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中間層不無關係。有資料顯示,早在1980年,南韓的中間階層佔勞動人口的比例,就已經達到55%以上,此後這一比例還一直在提高。 正因為有一個規模龐大的社會中間層,南韓社會形成了高度的凝聚力,在遭遇金融危機以後,全社會能夠團結一致,很快從危機中恢復過來。相反,作為中下等收入國家的印度尼西亞,迄今尚未從此次危機中恢復過來,除了其他原因外,也與印度尼西亞社會缺少一個龐大社會中間層有關。例如,1998年,該國城市化水準為38.8%;另外,1996年該國農業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的比例為44.0%,1998年甚至還上升為45.0%。這種城市化水準和就業結構,當然無法産生一個支撐社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

    南韓與印度尼西亞的正反經驗還表明,一個國家,即便在經濟上達到了中等收入國家的水準,但如果其社會結構沒有實現現代轉型,沒有形成一個規模龐大的社會中間層,便仍然不能算是一個穩定的、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化國家。顯然,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層規模同樣過小,還跟不上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三)社會階層結構中的地位秩序尚未得到全社會的充分認可    

    儘管在中國目前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雛形中,各階層的位序關係已基本形成,但調查表明,迄今為止,這種位序關係尚未得到全社會的充分認可,因而缺少必要的社會群眾基礎。這種狀況明顯影響著社會心態的穩定,從而也影響著社會階層結構的穩定。社會各階層的現有位序關係缺乏社會的廣泛認同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l、資源配置與收入分配存在不合理之處,影響階層位序等級的合法性

    在現階段的中國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多元化,其中既有合理合法的機制,如市場機制和國家再分配機制等,也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機制。無論是怎樣的配置機制,都將影響人們所享有的資源的份額,從而影響人們的階層地位。然而,形形色色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資源配置機制的存在,卻嚴重地影響著人們對現有階層位序關係的認可和認同。

    在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相應的制度改革與創新,基於能力主義-業績主義的資源配置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實,但同時也出現了各種非法獲取資源和機會的做法,譬如權錢交易、坑蒙拐騙、貪污腐敗、買官鬻爵、任人惟親、拉幫結派等,這些現象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社會地位獲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些人通過這樣那樣的方式實現的向上流動,不但得不到社會的普遍認可,而且還廣泛引起了社會的不滿。一旦人們普遍對各種社會地位獲得的合法性産生懷疑,整個社會對各階層位序關係的認同就會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此外,某些制度性的壟斷現象的存在,也影響著人們對現有各階層的社會位序關係的認可。在這裡,引起廣泛爭議並且得不到認可的壟斷現象,主要是各種行業壟斷和部門壟斷,尤其是金融、電信、民航、鐵路等部門的壟斷。這種壟斷之所以會引起廣泛的社會爭議和不滿,就是因為它使社會分化機制不合理,在讓一部分人獲得不合理的高收入的同時,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機制與制度性壟斷的存在,嚴重影響了人們對各階層在收入分配結構中的實際地位的評價。正如調查所表明的,這種狀況的一個嚴重後果是:不少人認為,現在是該富起來的人沒能富起來,而不該富起來的人卻富起來了(見表21)。

    從理論上看,漢川城鄉居民的態度可能是難以完全令人贊同的。比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製度必然從單純的按勞分配轉變為按要素分配,勞動、技術、資産或資本、管理等,都有權參與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過程,並獲得相應的回報。在多數被調查的漢川城鄉居民看來,有技術專長的人、有文化學歷的人以及吃苦耐勞的人是應該獲得高收入的人,這表明,他們是承認勞動與技術參與收入分配的權利的,並且認為社會應當給予他們較高的回報。但是,認為這三類人在現實生活中是“最容易獲得高收入的人”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卻低得多,例如,認為這三類人實際最容易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分別僅為認為他們應當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的51%、45%與28%。這種不一致意味著,在許多被調查者心目中,應該獲得高收入的人在現實中很少能夠獲得高收入。

    對於當官的人與有資産的人,認為他們應當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驚人地低,分別僅佔16.5%和13.6%;相反,認為他們實際上最容易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則較高,認為當官的人實際最容易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尤其多,其比例高達69.2%。這種不一致包含著較為複雜的社會心理。首先,這肯定意味著,一部分被調查者還難以接受管理和資本有權參與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的市場經濟分配製度,果真如此,則是與市場經濟對保持各種要素的活力的要求不相符的;但其次,這可能也意味著,在相當多的被調查者看來,這兩種要素所獲得的經濟回報過高,甚至有不合理不合法之處。

    至於所謂家庭背景硬的人與有社會關係的人,認為他們應當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分別不到5%與10%,亦即超過90%的被調查者並不認為他們應當獲得高收入。無疑,這種態度是正確的,因為家庭背景和社會關係不是生産要素,而是非生産性的因素,讓它們參與社會的收入分配過程,也不符合現代社會按能力和業績評價個人的普遍原則。問題是,認為他們實際上最容易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相對而言,大大高於認為他們應當獲得高收入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這種差異,無疑反映了下述事實:現實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機制中存在非市場化的不合理因素。

    本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必然是有差距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上所述,目前中國社會中存在的收入差距的成因,並非僅僅是市場主導的收入分配機制本身的不平等性,還有許多非市場化因素,這使得相當一部分社會成員難以接受收入分配差距現象。這種狀況必然影響到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機制的正常運作,進而影響到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的形成。

    調查表明,相當一部分被調查者確實不認為社會存在收入分配差距是合適的(參見前文表12)。表12的數據顯示,在深圳和鎮寧,傾向於認可收入差距的被調查者略佔優勢;而在合肥,則是傾向於不認可的被調查者略佔優勢。相應地,還有不少被調查者傾向於同意“讓少數人先富起來對社會沒好處”這一説法(見表22),儘管“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是中國的一個取得重大成果的改革方針,是在廣大人民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的鄧小平同志親自提出來的。表22顯示,儘管總體上傾向於不同意的被調查者居多,兩地的這一類被調查者所佔比例分別為59.7%和63.0%,但表示同意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也不可小視,分別達到40.3%和37.1%。更為嚴重的是,大多數被調查者都認為,目前中國的收入分配差距太大了(見前文表13)。例如,在深圳、合肥與鎮寧三地,認為目前收入差距太大的被調查者分別佔74.9%、73.5%和81.8%。

    在做出各種判斷時,被調查者的傾向與他們的階層地位明顯相關。例如,結構地位越高的階層,越傾向於認為社會存在收入差距是合適的;反之,結構地位越低的階層,越傾向於認為社會存在收入差距不合適。同樣,地位較高的階層較多地傾向於不同意“讓少數人先富起來對社會沒好處”的説法,而地位較低的階層則較多地傾向於同意這一説法。一般而言,結構地位高的階層更有可能獲得較高收入,而結構地位較低的階層獲得較高收入的機會往往較少,因而兩類階層之間在利益上往往會存在衝突,當這種機會上的差異不同程度地被制度化或非市場化時,利益衝突更加難以避免。調查結果顯示,階層利益衝突正在成為各階層都意識到的社會事實(見表23)。在表23中,僅有10.6%的被調查者認為各階層之間沒有衝突,其餘絕大多數被調查者都意識到階層利益衝突的存在,只是對衝突的範圍有不同的判斷。

    總之,上述分析表明,中國社會現階段的資源配置機制和收入分配機制的合理性、合法性是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的。這種狀況如果不隨著經濟社會的正向發展而逐漸得到改善,那就必定會到影響合理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形成。

     2、制度改革和創新滯後,一些階層的地位沒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確認

    社會各界對一些階層或群體的階層地位給予否定性評價、甚至出現認識混亂的原因,不僅與各種不合理不合法的資源配置機制的存在有關,也與國家未能及時從制度上充分確認各種合理合法地獲致的階層地位的問題有關,其結果是使得一些階層或群體的職能、角色和地位未能獲得制度性的一致化。這同樣不利於社會階層結構的穩定與持續發展。

    在這方面,受到嚴重不利影響的社會群體之一是農民工。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農村勞動力懷著對城市生活的美好憧憬,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已經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力量,但現有制度無視他們對城市發展做出的巨大貢獻,迄今為止還沒有承認他們進城並在城市生活的合法性。十多年了,他們至今還過著候鳥式的生活,還是城鎮的邊緣群體,由此人為地形成了一個世界上絕無僅有的農民工群體。

    農民工群體的出現和持續存在,主要是一種制度安排的結果。至於各社會群體,其實已經開始接納他們。例如,對於“為了保住城裏人的工作,應該限制農民進城”這一説法,合肥的傾向於同意的被調查者不到一半(46%);漢川的這類被調查者不到三分之一(僅佔32.8%)。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反對態度最鮮明,因為他們最渴望有用工的自由(見表24)。

    可見,安排繼續限制農民進城的有關制度並沒有多少社會學上的根據。同樣,繼續從制度安排上拒絕承認農民工的産業工人地位,也沒有多少社會學上的根據。據我們調查,在合肥,傾向於同意“進城的農民應該享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的被調查者佔55.1%;在合肥,這一比例更是高達74.6%(見表25)。有趣的是,對照表24與表25,可以看到,在合肥與漢川,態度反差最大的階層是國家與社會管理者。在合肥,這個階層中傾向於同意限制農民進城的被調查者僅佔33.4%,但傾向於不同意“進城的農民應該享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的人佔66.6%。而在漢川,相應的兩個比例分別為58.3%和25%。大概,在漢川,較多的國家與社會管理者認為,農民最好少進城,但萬一進了城,也不妨一視同仁,因為作為一個中下發展水準的縣級市,漢川可能並沒有多少特權可以保留給城市居民。相反,在合肥,較多的國家與社會管理者似乎並不特別介意農民是否進城,但比較介意保護城市居民的特權,比如特殊的就業領域等。不管是哪一種情形,都不利於農民工群體的階層地位的確定,因為這個階層是相關制度安排和政策選擇的重點。

    據統計,目前全國有農民工約8800萬人。按照戶籍制度的規定,他們的身份是農民,但他們實際上已經在工業、商業和服務業領域裏工作。這樣,他們的身份與他們工作的産業性質和/或地點不一致。儘管農民工的出現無論對農村還是對城市來説都是有好處的,但是,由於這樣的不一致,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也是巨大的。

    首先,雖然農民工個人進了城,但他們的家還在農村,由此造成的往返費用以及給家庭生活帶來的諸多不便,是農民工和他們的家庭直接承擔的並非必要的巨大代價,迄今為止,還沒有人估算這種代價究竟有多大。其次,農民工進城以後,即便其家屬隨遷,但由於身份的限制,在居住、生活、子女就學等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如果他們的子女因為身份的限制而失學、輟學,社會還將為此付出額外的代價,即低素質人口的複製。而這恰恰是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最後,由於上述情形,農民工本身就是一個不穩定的階層。一個無法融入工作于斯、生活于斯的城市社會的人口群體,一個每天耳聞目睹身邊的城市生活的便利和奢華、而自己卻只能以最艱苦的勞動掙取一份最簡陋的生活的群體,一個因為自己的身份而在城市裏到處受到歧視的群體,是決不可能去熱愛城市社會的,在遇到政治經濟的新變故時,他們難免會成為城市社會的異己力量,許多社會問題就由此而産生了。許多城市的公安部門在談到社會治安形勢時,常常把犯罪人員的外籍化作為治安狀況惡化的重要因素,卻很少對實際情況做進一步的分析。其實,正是這種不合時宜的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安排,才是産生這些不該産生的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

    除農民工群體外,還有一些階層的地位尚未在法律和制度上獲得與其角色一致的定位。比如,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擔負著重大的政治責任,承擔著組織、推動國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掌握著配置政治、經濟資源的極大權力。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他們的合法回報卻低於他們的階層地位,或者低於其他一些收入較高的階層(見表26)。在漢川,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的每人平均月收入是最高的,但橫向相比,他們的收入僅分別相當於合肥與深圳同行的58.98%和14.67%(參見前文表3);而在深圳,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的每人平均月收入低於與之相比的4個階層。合肥的情況則介於漢川與深圳之間。或者橫比(即異地相同階層比較),或者縱比(即本地不同階層比較),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都可能發現自己的收入不理想。而且,如果按照國家的有關工資制度來衡量,那麼,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工資水準將會更低。有資料顯示,根據1999年的規定,按最高標準計算,國家主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與基礎工資之和為1210元(外加每年1元的工齡工資,下同),部長、省長為980元,司長、廳長、局長為823元,處長、縣長為568元,科長為418元。 如果加上各種補貼,這些管理者的工資條上的月收入總額還能增加一兩倍。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部長以上的除外)如果真的只有這些收入,即便再加上他們配偶的收入,也只能維持養家糊口的一般生活水準,要想過上比較體面的生活,是不可能的。

    當然,在位時,除了名義工資收入外,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還有許多隱性收入,包括他們合法享受的各種與職位相當的特殊待遇,這些收入都沒有被貨幣化,沒有計入他們的工資,一旦計入,那麼,他們的實際收入要比名義工資多得多。所以,即便在這個階層本身中,傾向於同意“現在政府官員的待遇太低,應該提高他們的待遇”這一説法的被調查者所佔比例也在半數以下,其他社會階層傾向於同意這一説法的比例就更低了(參見表27)。但是,他們一旦從權力位置上退下來,許多在位時能夠合法享受的特殊待遇就會大打折扣。在外部約束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這個階層所掌握的資源配置權力,就成了一部分不能自律的成員用以打通權力與金錢的界限的工具,以權謀私,貪污腐敗,賣官鬻爵等醜惡現象就難以遏止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58、59歲現象”屢治不愈,蓋亦源於此。

    另一方面,甚至更為重要的是,對這個階層的行動邊界,還沒有給出明確規定。儘管國家正逐步從市場領域退出,但發展經濟仍被當作政府官員的主要職能,經濟發展成為政府官員的政績所繫和晉陞之途。在對上負責而非對下負責的行政考績制度下,把資源配置到能立竿見影地彰顯任期內的“政績”的做法,就變得非常普遍。大搞“形象工程”,超越本地經濟水準和承受能力去修建高等級公路,以所謂“發展眼光”建設具有“超前水準”的樓堂館所,強行開工與本地資源和市場條件不符的生産項目,等等,結果往往不是竹籃打水,就是勞民傷財,甚至兼而有之,而對教育發展、農業投入、民眾疾苦等卻不怎麼在意。所有這些問題的後果都是嚴重的:它們將降低這個階層的社會聲望,敗壞社會風氣,瓦解社會凝聚力,最終侵蝕社會發展的活力。

    又如,私營企業主階層既是改革開放的産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的過程中産生和成長起來的,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有力推動者和主要組織者。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這個階層也是中國社會階層結構中的主導階層之一,是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但是,迄今為止,這個階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主導階層地位仍未得到明確。首先,對於這個階層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者和組織者的重要性,對於這個階層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做出的重大貢獻,其他社會階層的認識並不充分,甚至還有不少人僅僅看到該階層的不規範行為,對他們的高收入和較高收入有種種看法。這意味著該階層的主導性作用和社會地位還沒有得到社會認同。例如,對於“現代社會主要是靠企業家來推動的”這一説法,在合肥只有36.2%的被調查者傾向於同意;漢川可能更需要企業家,但傾向於同意的人也剛過半數(見表28)。

    其次,這個階層的利益尚未得到政治上的充分認可,憲法尚無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産的規定。實際上,整個社會都需要有這樣的規定,但私營企業主階層擁有更多的財富,因而對這種規定的需要更迫切。

    第三,這個新生階層參與政治的機會雖然有所增加,但其在政治上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管道還很有限,而對於這個階層中的一部分成員運用的非法管道,在法律和制度上也沒有明確的限制。正是由於有許多這樣那樣的不明確之處,這個階層既無足夠的穩定感,在行為上也多有不規範之處,或者慎言謹行,信奉夾起尾巴做人的原則;或者廣結人緣,甚至致力於與權力結成極為複雜的關係,俾可賴以獲得政治庇護,並據以表達自身的政治需要,參與體制內外的資源分配,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或者手裏攥著幾本護照,一有風吹草動,便抽資外逃。這種狀況,無疑不利於這個階層的健康發展,不利於充分發揮這個階層的作用。

     (四)現階段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發育存在區域不均衡性

    與經濟發展一樣,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的發育也存在明顯的區域不均衡現象。越是經濟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社會階層結構越是簡單,越是具有傳統社會的特點:即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過大,中間階層規模過小;越是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社會階層結構越是複雜,越是具有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特點:即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越來越小,中間階層規模越來越大。例如,根據我們的調查,湖北漢川的經濟發展水準高於貴州鎮寧,相應地,漢川農業勞動者階層所佔比重為54.9%,鎮寧的相應比重為64.6%,前者比後者低約10個百分點。就整個等級結構而言,深圳、合肥、漢川、鎮寧的中中層所佔比重依次分別為46.1%、38.4%、10.4%與3.2%。

    當然,社會階層結構的發展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前者要以後者為基礎。但與此同時,階層結構的不發達也反過來制約著經濟的發展。在中西部地區,可以看到,私營企業主階層的人數很少,較大規模的私營企業主幾乎不存在。同樣,在這些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短缺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有些地方甚至連達標的教師也難以找到。不僅如此,在這些地方,現有的少量專業技術人員也至今還在不斷地向發達地區流動,從這些地區考出來上大學的學生畢業後也多半不願意回到家鄉。所以,這些地區的落後,不僅表現為經濟上的不發達,而且也表現為社會階層結構發育的滯後。如果這些地區在今後一段時期內不能較為明顯地改善和培育其社會階層結構,那麼它們就不可能在經濟上有一個大的發展。

    應當看到,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發育的區域不均衡性已經日益顯得與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不適應。一方面,國家現代化建設不允許存在大片地區處於經濟落後狀況,所以急需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大開發戰略就是這樣一種舉措。但是,另一方面,由於落後,這些地區不僅留不住本地專業技術人才,也難以培育出一個足以改變當地經濟不發達狀況的個體工商戶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在這種情況下,要開發這些地區,無疑需要國家採取措施,從外部吸引專業技術人員和私營企業家等去參與當地的經濟發展。但這又使中西部的大開發更多地停留在國家行為層面,缺少當地社會各階層的有力參與,而當地社會各階層的參與,卻是開發中西部地區的社會基礎。可見,實現西部大開發戰略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從經濟層面設計若干個大項目,推動經濟發展,這無疑是必要的,但僅僅這樣做卻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考慮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全面發展,要考慮培育和改善本地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成能夠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社會基礎,只有這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對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發育滯後的原因分析

    所謂現階段中國社會階層結構與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不相適應,意味著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發育還相對滯後於現代化的發展過程的要求。而導致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發育滯後的原因,則是多方面的,這裡將從幾個視角來考察這些原因,目的在於為相關的對策思考提供一些必要的線索。

     l、城市化過程嚴重滯後,不利於農業勞動者階層縮小和社會中間層擴張

    與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相比較,城市化嚴重滯後是中國現代化的社會階層成長緩慢的一個客觀原因。所謂城市化滯後,是指社會總人口的城鄉分佈結構(以及勞動人口的就業結構)與經濟結構的變化尤其是産業結構的高度化不相稱。因為,在現代意義上,城市化、工業化和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實際上是三位一體的過程。在中國,工業化已經取得相當進展,産業結構水準比較高,而就業結構水準卻比較低(見表29)。

    産業結構的高度化沒有帶來就業結構的高度化,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20世紀最後20年裏發展得紅紅火火的中國農村工業化,基本上是與城市化無關的,鄉鎮企業的空間分佈模式是所謂的“村村點火,處處冒煙”。相應地,城市化模式則被替換為以發展小城鎮為主攻方向的城鎮化。然而,這兩個模式都是違背世界發展的普遍趨勢的。原來指望在發展小城鎮的基礎上,在農村發展第三産業,但結果卻很不理想。因為第三産業的發展是要以一定規模的人口集聚為基礎的,所以流産的命運對它來説不可避免。

    當然,中國的城市化水準有了很大的提高。1980年,中國的城市化水準僅為19.39%,1990年上升為26.4%,到2000年再上升為36.09%,20年裏共提高了近16.7個百分點。但這一水準仍然是有限的,與中國工業化已經到了中期階段的水準不相適應,與世界平均水準的差距也很遠:早在1996年,世界總計的城市人口比重便已經達到45.5%。

    不僅如此,中國各地區的城市化水準還參差不齊,從全國統計來看,各地區城市化水準的差異與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的差異高度相關:東部各省市(包括遼寧、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的人口城鎮化水準為49.42%,中西部地區僅為29.45%。

    城市化的嚴重滯後,對於孕育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當然是極為不利的:農業勞動者階層規模過大,就是城市化滯後的一個直接後果。同樣,社會中間層規模過小的結構性問題,也與城市化滯後密切相關:國際經驗表明,城市化水準低,不利於教育、科技等事業的發展,因而不利於新社會中間層的發育成長。

    其實,更深入的分析表明,城市化嚴重滯後本身並不是導致上述階層結構問題的直接原因,更不是其終極原因。這種直接的、終極的原因,實際上應當到國家的社會制度和社會政策滯後或缺位中去尋找,即便城市化滯後本身,其實也是國家的相關制度-政策創新滯後的結果。

     2、社會政策缺位,中國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發育還只是一個自發演變的過程

    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在實行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體制後進行的,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在農民佔絕大多數、城鄉分割和第二、三産業很不發達的社會經濟背景下起步和推進的。所以,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不僅要實行經濟體制的轉軌,即實現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同時還要實現社會轉型,即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另外,還應當注意到,發達國家的社會結構現代化是一個自然的長期的過程,其中至少包括兩個階段,一個階段是第一次産業革命時期,其結果是近代工業的崛起和農業在經濟結構中的地位的萎縮,形成以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階級為主的社會結構。另一個階段是第二次産業革命時期,在這一時期,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增大,同時,第三産業迅速興起並逐步在整個經濟結構中佔據主導地位,其結果是在社會階層結構中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新中間階層,從而使發達國家的社會階層結構最終具備所謂的“橄欖”形態,實現高度現代化(或進入後現代)。相形之下,中國的現代化過程在很大程度上要把這兩個階段壓縮為一個階段。所有這些都意味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一項高度複雜而艱難的事業,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種種失調、矛盾、摩擦甚至衝突,在經濟發展與社會結構進步的關係方面則尤其如此。

    所有這些,本來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過程不應當僅僅是一個自然而自發的過程,而應當包含著國家對相關過程的自覺調節和協調,應當是一個“無形的手”與“有形的手”有機結合的自然而自覺的過程。但是,綜觀中國的各種政策,可以看到,在促進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發育成長方面,迄未形成像宏觀調控經濟的經濟政策那樣的明確而自覺的社會政策。二十多年來,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變化基本上是在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和改革經濟體制的影響下發生的,國家並沒有自覺到要運用相應的社會政策去引導和協調這一過程。所以,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演變具有明顯的自發性。

    迄今為止,國家主要關注的是經濟的增長,是每人平均國民生産總值翻兩番,再翻兩番,達到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國家水準,並且以為只要經濟發展了,蛋糕做大了,人民富裕了,社會結構就會得到穩定,國家就能實現長治久安。因此,若干年來,我們制定了這樣那樣的推動市場經濟迅速而穩定地增長的經濟政策,卻沒有注意制定相應的適於培育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社會政策。在有些同志看來,經濟政策甚至可以替代社會政策,可以自發産生社會政策所需要的結果。然而,這恰恰是國家政策考慮上的一個嚴重的誤區。根據國際經驗,如果説,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麼為培育合理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所需要的社會政策,就應當以公平為目標,通過各種再分配手段,一方面在合理的限度內縮小各階層之間以及區域之間的收入差距,調節各階層的利益關係,另一方面為貧困階層的基本生存提供足夠的保障,從而防止社會出現過於嚴重的兩極分化,緩和各階層之間的矛盾。

    事實上,以往的經濟政策致力於調整和改革經濟體制,致力於搞活國民經濟並使其保持較為持久的快速增長,在這個過程中,大多數社會成員也獲得了較以前更多更公平的選擇和競爭機會。但是,由於以往的各種不公平的積累,由於各種現實條件的制約,每一個社會成員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和起點條件是大不相同的,從而每個社會成員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能夠贏得的資源也是不一樣的,收入和財富的分化和不平等現象會不可避免地出現。

    不僅如此,調查還表明,在改革和利益分化的過程中,一些階層由於擁有種種便利和優勢條件而能夠獲得較多的好處,另一些階層則難以獲得多少好處,甚至其原有的利益也在改革過程中受到損害。1980年代中期以後的農業勞動者階層和1990年代中期以後的産業工人階層,各有相當一部分成員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到損失。

    目前,中國收入分配的現實是,階層差距和區域差距都在擴大。例如,有資料顯示,1998年,佔總戶數20%的高收入戶佔有全部存款餘額的50%,他們的戶均存款為65萬元;20%低收入戶戶均存款餘額在萬元以下;60%中等收入戶的戶均存款餘額3萬元。在收入分配方面,改革初期,佔總戶數20%的最富有戶的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例為36%左右,20%最貧窮的人只佔8%左右;到1980年代末,前一比例提高為42%左右,後一比例降為6%左右;又過了10年,前一比例再提高到51.4%,後一比例則下降到4.06%。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1擴大為90年代末期的12.66:1。據清華大學教授李強計算,1990年代後期,中國的基尼系數已達到0.4577(當時美國的基尼系數為0.38-0.39)。 由此可見,國家社會政策在縮小居民收入-財富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顯得多麼軟弱。

    另外,還有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現象,即越是有錢的人承擔的社會負擔和義務越輕,而越是沒有錢的人所承擔的社會負擔和義務反倒越重。有資料顯示,1996年,佔城鄉居民個人儲蓄總額的40%的富有階層所納稅額佔全國個人所得稅總額的比例,還不到10%。 這種現象迄今並無什麼改變。

    所有一切都表明,在社會階層分化的過程中,中國的社會政策還沒有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實際上,我們還沒有形成與合理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發育和形成相適應的社會政策,沒有形成能夠合理地調節各階層的利益關係的社會政策體系。

    國家社會政策缺位的另一個重要表現是,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貧困階層的基本生存未得到充分保證。在這裡,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本身有兩個表現。一是經濟條件本來較好的各個階層和群體得到的保障也比較好,相反,那些經濟條件本來就不好的階層和群體卻得不到足夠的保障。例如,目前,中國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屬於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基本上沒有什麼保障可言。而在城市,有工作的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比沒有工作的人所享受的好,工資水準高的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比工資低的人所享受的好,有城市戶口的職工享受的社會保障比農民工所享受的好。可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起到保護弱勢階層和貧困階層的作用。二是社會保障的力度遠遠不夠,難以充分地確保貧困階層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滿足,不僅如此,即便是非常有限的這點兒社會保障,還不能做到讓所有貧困人口都享受到。實際上,這兩種表現是相互聯繫的。

     3、社會制度創新滯後,一些過時的制度安排阻礙著階層之間的流動

    除了上述社會政策缺位的問題外,不利於中國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發育成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制度創新明顯滯後,一些過時的制度安排迄今為止尚未得到根本的改革,還在繼續阻礙階層之間的相對自由的流動。

    在計劃經濟和身份制度時代,至少有三種制度安排,直接阻礙著各階級階層之間的流動。一種安排是戶籍制度和相關的就業制度,這種制度鑄造了一個城鄉分離的制度化的二元社會結構:當時佔人口80%的農民很少有機會進入城市就業,因而也很少有機會通過職業轉換實現地位轉換和向上流動。一種是幹部人事制度,根據這種制度,無論是農民還是城市工人,都很少有機會獲得幹部身份,向幹部階層流動。比較而言,農民的這種機會更少,僅有的兩個途徑是參軍提幹和機會少而又少的上大學;而工人則除了參軍提幹和上大學外,還可以通過“以工代幹”的方式獲得準幹部身份。還有一種是高等教育制度(相關的還有知識分子政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有大學學歷的人自動獲得幹部身份。這本來是一種不錯的文官形成制度,但當時的高等教育機構較少,能進入大學的人數極為有限。1960年代中期以後,高考制度被取消,高等教育從此陷入停頓,這條路也就被堵上了。

    改革開放以後,在上述三種制度安排中,變化最大的是教育制度。高考制度被恢復以後,高等教育日益擴張,農民、工人及其子弟通過上大學來獲得向上流動的機會大大增加。遺憾的是,1990年代中期以來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又在逐漸地封閉相當一部分農民子弟上大學的機會。在幹部人事制度方面則更加強調學歷的意義,應當説,這是正確的制度安排。問題最大的是戶籍制度。迄今為止,雖然戶籍制度有所鬆動,但有關方面仍在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絕徹底打破這種制度,因而它繼續成為阻礙農民進城的制度性籬笆。可以説,目前的城鄉制度安排具有半封閉半開放的性質。當然,隨著短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與城市戶口相聯繫的許多福利已經沒有意義,但這並不意味著戶籍制度的籬笆作用也隨之而完全消解,相反,這種作用在許多方面仍然表現得相當清晰:進城的農民即便在允許他們進入的領域找到了職業,也可能會被簡單粗暴的城市管理者以維護社會秩序的名義趕出城門。顯而易見,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戶籍制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制度化二元社會結構,是與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的形成要求大幅度縮小農業勞動者階層的趨向不相適應的。

    中國特有的傳統戶籍制度和城鄉分割的社會管理模式還在城市製造了二元化的勞動力市場,一部分職業和行業被規定為城市勞動力就業的禁臠,進城的農民工不得染指,否則,相關用人單位將受到懲處。這就使得統一而開放的勞動力市場迄今為止還難以形成。儘管政府在1992年就宣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且在許多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但統一勞動力市場卻是千呼萬喚出不來。沒有統一而開放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的流動就不可能順暢。而勞動力的流動卻是社會流動的主要內容,因而也是現代社會階層結構形成的基礎條件。

    另外,公共資源的配置不公正,導致機會結構不公正,這也是阻礙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發育成長的一種制度性缺陷。目前,最嚴重地影響中國現代社會階層結構發育成長的公共資源配置不公問題,是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公或不當。分城鄉來看,城市的公立教育機構獲得的資源遠遠多於農村的公立教育機構。實際上,農村的教育是農民自己辦的教育,而城市的教育才是國家辦的教育。分教育層級來看,高等教育所獲得的公共資源遠遠多於基礎教育,為了創辦所謂一流的高等學府,幾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的財政撥款被投給幾所已經相當不錯的大學,而農村中小學校危險教室改造的經費,則要通過農民集資或希望工程這樣的民間資源動員方式去解決,並且美其名曰“人民教育人民辦”。在這種制度下,城市的教師尤其是大學教師可以獲得每月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薪水,而鄉村教師每月幾百元的工資還經常被拖欠,並且一拖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與此同時,大學收費制度並軌的所謂改革,不僅為各公立大學利用國家慷慨提供的公共資源謀求學校自身的福利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同時也提高了莘莘學子跨入公立大學深造的門坎。這樣一種教育資源配置制度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其結果就是使廣大農民和貧困階層陷入結構性、制度性的機會不公狀態,在參與市場競爭方面缺少足夠的能力,因而也就缺少適當的向上流動機會。

     4、關於整體社會發展的基本思路還不清晰,不利於社會制度與社會政策創新

    在這裡,所謂整體社會發展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從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完整地認識現代化的中國社會階層結構應當如何構建的問題,並給以邏輯謹嚴的系統闡述。但恰恰是在這個方面,我們的整體思路還不夠清晰。在很大程度上,這是造成上述社會政策缺位、社會制度創新滯後等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所在。

    按照傳統的政治意識形態,對於1949年以前存在的剝削階級,如農村中的地主、富農與城市中的資本家階級(包括官僚資産階級、買辦和民族資産階級),或則通過對剝奪者的剝奪加以消滅,或則通過公私合營等手段予以改造,從而使他們作為階級被消滅。於是,在1949-1978年的中國社會,主要只存在兩個階級和一個階層,即工人階級、農民階級與知識分子,其中,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工農聯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基礎,是執政的中國共産黨的社會基礎、群眾基礎和階級基礎。

    如上所述,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的一個重大結果,是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新生。調查表明,這個新生階層的社會來源,主要是幹部、職工、農民、個體戶、專業戶、手藝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等,基本上與原來的地主、富農和資本家階級無關。儘管如此,私營業主階層的出現,仍然意味著中國社會生産關係的深刻變化。對於這一變化,人們的認識是極為複雜的,一些人從財富積累的角度,把私營業主階層稱為“新富階層”;一些人按照傳統意識形態的原則,把這個階層稱為“新生資産階級”;還有一些人則進一步看到這個新生階層與政治權力之間的複雜關係,並且出於社會公正的考慮,對這兩種社會力量結盟的可能性感到憂心忡忡。由此可見,對於新生的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屬性及其在社會階層結構中的地位與作用,整個社會還沒有形成一種能夠得到廣泛認可的認識。

    隨著城鎮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深入,工人階層迅速分化,其中一部分有知識、有技術、有能力的人,積極參與社會大流動,或在原企業中成為管理者,或進入私營企業、三資企業成為新型的工人甚至企業白領,或通過經商辦廠而成為私營企業主。更多的工人則因為各種原因,不能適應社會生産力發展的需要,其在改革開放以前所享有的領導階級地位受到嚴重挑戰──在一部分人眼裏,工人階層的這種地位實際上已經被消解。如果説,傳統的産業工人在1980年代中後期從改革中得到了收益,那麼,1992年以後,他們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就成了利益受損者,時刻處於向下流動的不安之中。面對這種新的變化,不僅相當一部分工人感到不理解和不安,一些自信代表著工人利益的知識分子和幹部也感到不能理解,難以接受。與此同時,廣大以農業勞動為惟一或主要職業、以農業收入為惟一或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勞動者,從1980年代中期以來,就已逐漸成為利益受損的階層,而1997年以後更是每況愈下,收入增長緩慢,負擔沉重,向上流動的機會日漸減少,教育制度“改革”所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平等則更是雪上加霜。

    總之,發生在大多數工人和農民身上的這些變化,與新生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崛起、經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的狀況都有改善,形成鮮明對比。這已不僅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傳統政治意識形態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的問題。

    於是,基於各種階層意識的思想言論蜂擁而起,批評者其言鑿鑿,辯護者其論皇皇。儘管如此,産業工人、農業勞動者以及其他各階層在現代化的社會階層結構中的位置、地位,各自利益的表達和保障,以及相互利益的調節和協調,所有這些問題,迄今為止尚未從意識形態角度得到清晰、具體且符合公正原則和現代化社會階層結構需要的説明。歸根到底,問題的實質在於,我們的政治意識形態還沒有真正弄清楚,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社會發展的基本格局究竟應當是怎樣的,究竟應該形成一個怎樣的社會階層結構,以及如何培育這樣一種階層結構。這樣一種基本思路的欠缺,不僅難以真正澄清社會上廣為流行的各種思想認識混亂,也導致了一些制度創新的方向不明甚至錯誤,導致了社會政策的搖擺不定和嚴重滯後。

    總報告第四部分:創新社會制度、社會政策體系,培育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略)

    中國網 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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