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重申:滯港人員寬限期內返回內地者不予追究

    就1月10日公佈的為勸導在香港滯留人員返回內地所作的“寬限期”安排,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重申: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涉及居留權訴訟的在港滯留人員以及他們的未成年滯港子女,若自願返回內地,內地有關部門不會對他們逾期或非法滯留香港的行為進行追究。

    關於此前有香港媒體報道在“寬限期”安排下返回內地人員被罰款一事,該局負責人説,已接到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反映,將立即向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如經查屬實,將安排有關部門聯繫當事人退還罰款。該局將確保各開放口岸切實執行“寬限期”安排。

    《法制日報》 200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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