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據《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就2002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已經出臺:
一、下列場所及其周邊距離50米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幼兒園、託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以及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二、下列路段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中山東一路、中山東二路、新華路(以上均為全線)和西藏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
-豫園商城地區、靜安寺地區、徐家匯廣場地區、人民廣場地區以及浦東新區小陸家嘴金融貿易區(東至浦東南路、南至東昌路、西面和北面接黃浦江)、外高橋保稅區。
三、2002年2月11日至2月16日的每日20時至次日淩晨0時30分,除本《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路段和區域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在上述規定時間外,內環線以內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供應本市的煙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統一採購、運輸、批發,並由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的商店銷售。嚴禁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生産、採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民在本《通告》允許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必須保證安全,服從執法人員的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並應當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殘留物。
禁止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市民應當嚴格遵守《條例》,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産、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有功者,公安機關將視情給予重獎。
七、對違反《條例》和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新聞晨報》 200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