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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全:構建和諧社會:三大挑戰與四大問題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5 月19 日 |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面臨的三大挑戰:

(一)社會發展滯後於經濟發展。不僅與和諧社會的目標相悖,而且經濟發展本身也受到了嚴重制約。

(二)經濟發展不均衡。表現為城鄉及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在逐年擴大,農民增收難等,已經阻礙了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三)人與自然關係失衡。因環境污染、資源破壞對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日益嚴重。

必須解決的四大問題:

(一)必須堅持“人民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

(二)必須解決體制性障礙。

(三)必須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大力減少政府直接干預微觀主體的行為。

(四)必須堅持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構建和諧社會,挑戰在哪?

什麼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是一個系統的概念,理論上説,是一個社會各階層和睦相處,社會各成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的社會;是人們的聰明才智、創造力得到充分發揮和全面發展的社會;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相處的社會。26年的改革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但是當前仍面臨問題和挑戰。針對這些問題與挑戰,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五個統籌”的要求: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這“五個統籌”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要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構建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應該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並進的社會。但是,我們過去一段時間,重增長,輕發展,造成社會發展嚴重滯後於經濟發展,不僅與和諧社會的目標相悖,而且經濟發展本身也受到了嚴重制約,造成消費增長不力,主要靠投資拉動增長的局面。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物質前提,但是,經濟發展不等於單純的經濟增長,經濟增長如果不能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準和品質的整體提高結合起來,不能促進普遍的社會公正與社會進步,就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因此,必須改變舊的GDP增長觀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形成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

和諧社會應該是城鄉協調發展的社會。但是,近年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差距在逐年擴大,農民增收難,特別是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公共衛生服務、社會保障事業投入不足,嚴重滯後於城市發展,已經阻礙了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三農”問題不僅僅是涉及農民的問題,而且是涉及經濟轉型、城鄉關係、體制結構的綜合性問題。必須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高度,通過綜合配套改革,形成城鄉協調發展的機制。

和諧社會應該是各地區共同發展,共同提高的社會。但我國的地區發展也是不平衡的。從全國來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呈現階梯型下降趨勢。如何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我們面對的重大課題。西部大開發已經實施了很長時間,中部各省也開始提出“中部崛起”的口號。但是,發展不僅僅是上項目、拉投資、搞基礎建設,中西部的差距更多地體現在觀念和制度上。中西部的發展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發展中西部,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關鍵是改變觀念,落實科學發展觀,搞好體制創新。

和諧社會應該是人與自然長期協調相處的社會。過去我國的經濟增長是粗放型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為代價的,這不是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我們要發展迴圈經濟,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機制,為社會發展提供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基礎和生存環境,盡可能減少因環境污染、資源破壞對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構建和諧社會,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當前社會中存在著的諸多影響和諧卻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都與體制性障礙有關。必須通過深化改革來解決這些突出矛盾。26年的改革已經使現實利益格局乃至權力架構發生了深刻變化,改革訴求日益越出“純”經濟領域,不斷觸及社會的、政府行政管理的和政治的層面。在新形勢下,經濟改革如果不輔之以相應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不僅難以取得深入進展,而且有可能增加社會動蕩和不穩定因素,加劇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如何協調推進經濟領域和非經濟領域的改革,既是今後改革面臨的重大問題和挑戰,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

首先,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人民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人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是創造社會財富的主體。要激發全社會的活力,首先要善於引導和激發人民的創造力,要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尊重改革和發展的創新實踐,這是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政府的職能要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上來。要把實現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實現共同富裕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要建立人民利益的有效實現機制,使人民能分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其次,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解決體制性障礙。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公平、公正和正義,防止權力“尋租”性腐敗,必須從體制源頭上解決行政性資源配置的權力市場化問題,嚴格限制行政權力介入的領域,並對權力運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政府對人民負責、“權為民所用”,是一切政府行為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為防止政府隨意擴大權力、抑制公民和社會創新活動,要強調行政行為的法律授權,無論是投資領域的選擇,還是行政審批的設定,都要求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確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情的理念。

第三,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大力減少政府直接干預微觀主體的行為。明確政府公共職能,主要是在非市場領域或市場本身無力調節的領域充分發揮政府作用。一是制定和完善市場規則,打破行政性壟斷,消除産權歧視,強化産權保護,致力於創造一個有利於各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協調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係,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義務教育、科技基礎研究、生態和環境保護,為社會提供市場機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三是完善收入分配職能,在完善分稅制、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規範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轉移支付制度,完善政府社會保障的基礎平臺,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正義;四是完善政府行為的監督機制,公共權力要透明,通過建立和完善資訊公開發佈制度,提高市場主體依據政策資訊自主決策能力。

第四,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堅持社會治理的法治化。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觀念多樣化,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因此,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當前尤其要抓緊建立利益協調機制和利益表達、對話機制,防止和化解社會利益關係的失衡和矛盾;逐步有序擴大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空間,引導各個利益群體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使公民在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中建立新的和諧關係。同時,要特別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這是建設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可缺少的條件。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高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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