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與WTO規則相協調的法律法規

劉仁文

    我國已加入WTO,為了確保WTO協議在國內的統一實施,需要儘快做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對WTO協議已有規定,而國內無相關立法的,應制定相關法律或法規以填補漏洞;二是國內有關立法與W T O協議有衝突的,應加以修改和廢止。當務之急是要“吃透”WTO各項協議的內容和精神,把它貫徹落實到各項立法工作中。為此,我們要改進立法技術,提升立法品質。

    首先,要樹立系統觀,提高對建構整個法律體系的駕馭能力,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系統是有層次的,比如,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最高位的是憲法,下來是刑事法、民事法、社會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而每一個層次又是一個既相對獨立又與系統外環境發生聯繫的系統,比如刑事法,其內部包括刑法(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程式法)、刑事執行法(監獄法)等,其外部則要考慮它和憲法的隸屬關係,和民法、行政法的界限問題。

    其次,要加強法律條文起草工作中的文字推敲、邏輯論證,避免粗糙甚至在語言、邏輯上留下硬傷,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

    第三,要在粗細、繁簡上掌握好度,既要克服法制建設初期階段所倡導的“宜粗不宜細”,法律條文過於簡單,也要防止走上另一個極端,法律條文冗長繁瑣,使人不知所云,“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明史刑法志》)。

    第四,要處理好法律的變動與相對穩定的關係。法律頻繁變動,不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培植民眾對法律的信仰,但在我們這個社會發展迅速的時代裏,法律又註定會相對頻繁地變動,怎麼辦?應當説,立法技術的好壞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我們建國以來多次頻繁修改憲法,不可否認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把一些政策性的東西寫進了憲法,結果政策一變,憲法也得變。又比如,刑法裏的一些罪名,將構成某罪的數額寫進去,結果加劇了該條文的不穩定性,其實像數額這樣的情節完全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來處理。

    

    《光明日報》 2001年12月11日

    


外經貿部公佈我國入世法律文件
中國入世今日轉正
衛生部:入世後外資獨資不允許在中國開辦醫療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越權制定的優惠政策入世後該改則改該廢則廢
央行研究局局長:入世後金融改革5大重點
入世後 紡織業面臨三大考驗
陳錦華:入世為中國帶來八個機遇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