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質與司法腐敗

     ●法官素質常常令人擔憂。據前幾年統計,全國法院系統本科以上學曆法官的人數只佔全部法官的10%都不到,甚至一些法盲也混進了法官隊伍

    ●不可對統一司法考試抱有不切實際的想法,這一考試的內容只是法學知識,無法反映、評定考生全面素質,因此即使通過,也不能保證其就必定具有高素質

    ●我國目前可採用“綜合治理”的方法來提高法官素質,除了推行法官廉政責任制、統一司法考試外,還可從優秀律師和法學教師中選拔法官

    中國推進法制已有20餘年,成績斐然。可是,法官素質常常令人擔憂。許多法官沒有接受過本科以上的教育,據前幾年統計,全國法院系統本科以上學曆法官的人數只佔全部法官的10%都不到。從個案來看,觸目驚心,一些學歷很低的法盲混進了法官隊伍。陜西省富平縣農民王愛茹利用不體面手段當上了該縣的法官;山西省絳縣的姚曉紅頂多只有小學程度,原是個司機,卻因非常手段而“一路陞官”,先當上了該縣法院的辦公室主任,後又晉陞為副院長。

    這些低素質的法官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不利的影響,直接産生兩個方面的惡果。一個方面是錯案往往難免。以山東省法院系統為例,1998年該省法院系統在檢查的45萬起案件中,發現明顯有問題的就有3818起。另一個方面是法官違法違紀情況時有發生。以遼寧省法院系統為例,據2000年的統計,共查出違法違紀幹警640人,追究了54個領導幹部的責任。這兩個惡果已嚴重危害了法院的權威性,必須著力解決。

    法官是法律的人格化,他們的素質會直接影響到我國法治的進程,因此法官的素質已引起人們的關注。為此,國家也採取了一系列相應措施。比如,修改法官法,明定只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者才可擔任法官;不少法院推出法官廉政責任制,違反相關規定而辦錯一定數量案件的法官要“下崗”,等等。進而,國家又推出統一司法考試,明年年初將舉行首次考試,而且還規定只有通過這一考試者,才有可能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這些措施,特別是統一司法考試,有利於提高法官的素質。

    中國自1986年起推行全國律師考試,其基本要求是通過這一考試者可取得律師資格,再經一年的時間在律師事務所的實踐,才能得到律師執業證,從事律師業務。近年來,參加這一考試的人數較多,但通過這一考試的比例卻限定在10%左右。相比之下,法官只要本系統的考試就行,而且通過率又較高,於是人們頗有微詞,認為法官的素質不及律師。這次推出統一司法考試,可以基本拉齊法官與律師的距離,同時也提高了擔任法官的“門檻”,更可以拒那些法盲和低素質者于門外。顯然,這一考試有利於提高法官的素質。

    但是,也不可對統一司法考試抱有不切實際的想法。這一考試的內容只是法學知識,無法反映、評定考生全面素質,因此即使通過這一考試並成為法官,也不能保證其就必定具有高素質。從一些已經推行司法考試的大陸法係國家情況來看,考試並沒有阻斷司法腐敗,日本就是如此。在最近舉行的一次學術研討會上,兩位日本學者都認為,日本司法腐敗有蔓延的趨勢。不久前,日本又發生了一起司法腐敗事件:有個檢察官與一位法官是好朋友,他在審理一起案件中,發現此案與法官的女兒有關,便把相關情況告訴了該法官。此事被揭露後,在日本民眾中反映強烈,人們要求懲治司法腐敗的呼聲更高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上的普通法係國家中,法官一般從高素質的律師中選任,而要成為律師又必須通過國家律師考試。這樣的法官素質比較有保證。首先,他們已通過國家的律師考試,法學知識比較豐富。其次,他們在長期的律師崗位上工作,整體素質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和實踐的檢驗。這種選任法官的辦法是有其可取之處的。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提高法官素質還是採用“綜合治理”的方法比較好。除了推行法官廉政責任制、統一司法考試等一系列措施外,還可考慮採用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從優秀律師、法學教師等人員中選拔法官。當然,其基本條件是法官應當成為一種令人敬仰、受人尊重的職業,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競爭法官這一崗位。可以相信,隨著中國社會和法治的發展,這一天為期不遠了。

    王立民(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文匯報》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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