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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憲容:農信社改革:花錢能否買到機制?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1 月19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近幾年來,隨著國內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商業銀行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大量的資金流向了城市,農村金融的弱化也越來越嚴重。可以説,農村金融脆弱早已成了解決“三農”問題最大的障礙。面對這種現實,從2003年起,中央就提出了對國內農村信用社進行大刀闊斧改革的方案。

2004年底,作為國內金融改革重頭戲之一的農信社改革好像交出了一份令人滿意的答卷。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先行試點的8個省市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平均達到7.38%,比改革前的2003年初上升11.20個百分點;盈虧軋差後,實現利潤25.16億元。初步預計,2004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將實現近十年來首次年度盈餘。

國內農村信用社本來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為什麼能夠在短期內取得如此大的成績?

據了解,在對農信社的資産進行清查以後,國家決定出資1650億資金為農信社的歷史包袱買單。但1650億元只是所需資金的一半,缺口需要由地方政府籌集。國家將1650億元資金以可兌票據的形式分發到各地的農信社,農信社取得這筆資金支援的條件是資金充足率達到央行規定標準。

也就是説,在這次農信社改革中,央行將拿出1650億元左右的資金支援,花錢買一個國內信用社有效運作的好機制。如果説,政府真的拿出這些錢或通過注資的方式來改變目前國內農信社運作無效率的機制,我想也沒有什麼不好。這也是農村金融改革必然之路。但是,如果政府花了鉅額的錢,卻運作機制照舊,那麼可能是“抓雞不到反蝕一把米”。

從這次改革所披露出來的資訊來看,許多都是地方政府強制的結果。因為,從最近各省市相繼公佈的所轄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及不良貸款率降低的情況來看(僅從數據看),全國農信社改革成績昭然。但是,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農信社的資金充足率大幅提高,這可能嗎?如果可能,為什麼早一些時候沒有一點作為,而等央行願意出手注資時,情況就大有改變呢?

這種改革的途徑、方式與目的又是什麼呢?如果僅是為了脫貧解困,那麼這種信用社改革就會重蹈國有企業改革之舊轍。

眾所週知,為了國有企業脫困解難,政府把企業上市的指標分發到各地方,地方企業則以此指標多以包裝的方式上市。結果是只要拿到上市指標的企業上市圈一把錢後就原形畢露。這不僅使得社會之財富輕易地流入上市公司管理層及相應權力者的手中,而且讓廣大的投資者受到嚴重的掠奪性損失。

對於此次信用社改革,其改革的方式與意圖儘管與國有企業改革有所不同,但其目的則大同小異。國有企業上市是從社會圈佔更多的財富,是從中小投資者手中掠奪,而這次國內信用社改革,既有可能從大量農戶、地方職工那裏掠奪,也可能會有先從中央政府那裏把錢騙到手之後再另行其是。

據報道,河南省新鄉、開封、武陟縣,湖南等地,各地方政府為了能夠達到央行資本充足率指標爭取可兌換票據,出現了大量有關地方政府強制個人入股的現象。如安陽市龍安區政府給予該地區職工下達的存款任務是:縣處級2萬元、科級1萬元、副科級7000元、一般人員2000元至3000元不等。存款3年不取。存款的性質,有關工作人員解釋説是“入股分紅”。完不成任務就會受到政府相應的處罰。

有調查報告表明,在湖南的一些地方,由於不少地方經濟發展水準較差,想通過民眾自願的增資擴股來獲得資金是十分困難的。一些欠發達或不發達地區只好採取對“資格股”以高息代替分紅的方式來吸引儲戶入股,其實質就是將存款股金化。同時,為了吸引群眾積極入股,湖南有關部門出臺了相應的扶持政策,如“凡是信用社股東,不論信用社是否有盈餘,均按入股金額以投資股不低於3%,資格股不低於2.8%的比例進行分紅,股金分紅由省、市、縣三級財政補貼1.89%,其餘部分從信用社稅前利潤中分配,信用社虧損的,其餘部分由縣財政補貼。”

近來,湖南不少農信社已把增資擴股看做是該社生死存亡大事來做,速度之快令人瞠目。進入2004年12月份,全省以每天近1億元的速度增加,目前已完成了增資擴大近30億元,佔測算任務的60%以上。在那些進展緩慢的地區,當地政府要求,採取以高息代替分紅的方式來實現,開出的年利息甚至超出了6%。

有些信用社還打出了“要貸款先入股”的招牌,規定農村承包戶及個體工商戶入股不少於5000元,內部職工入股不少於20000元,完不成的要求貸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在入股之前有意不告知“入股須知”內容,甚至一些信用社資格股的“退股條件”實際上就是不讓退股。

上述現象在全國各地十分普遍。可見,目前國內不少地方的信用社改革完全是在各地方政府主導下進行。其改革之目標不是如何讓陷於困境的農村金融組織建立起有效運作機制或模式,而是通過種種地方政府行政的方式來滿足央行提出的標準,以便獲得注資。而這種政府的行政方式既有強制性的攤派(如通過地方政府的紅頭文件要求當地的職工就入股之數量),也有通過信用社欺騙性的承諾,把民眾存款股金化。

信用社在要求民眾入股給予入股者高收益的承諾,但這種承諾如何來保證呢?特別是在內在經營機制不能夠根本上改善的情況下,信用社的高收益從何而來?一旦經營不善或出現嚴重問題,發生擠兌風險並最終導致破産,首先保護的將是存款人的利益,而入股者只能在清算之後按比例兌付,甚至有損失全部資本金的風險。因為,這種信用社與入股者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也就是説,國內農村信用社改革是否能“花錢買到好機制”是十分令人質疑的。央行的改革意圖是好的,但是這種意圖到地方實施就變化了各地方政府爭奪中央資源的方式。這不僅在於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完全由地方政府來主導,而且在於地方政府以行政強制性的方式來滿足央行的標準。這種強制既有行政上直接強制也有以地方政府財政擔保的間接誘導。

在某種意義上講,這種非市場的方式其實質也是對信用社的一種包裝。首先,在這種情況下,農村信用社根本就沒有動機來改善其經營機制,來形成現代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來進行嚴格的風險管理與控制。既然各地方政府在信用社的資本金來源上起到主導作用,就有能力在對信用社的人事安排、規章制度設立等方面起主導作用。這樣,不管這些農村信用社能否發展,都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及有效運作機制,反而可能會和以往的不少上市公司那樣,成為各地方政府的附庸。

其次,表面看,央行採取專項銀行票據不僅可以達到沖銷不良資産的效果,到期後可以真正增加可用資金,同時促使農村信用社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業務發展,以便達到“花錢買機制”的目的。但是,由於各地方政府主導了其早期改革,並動用了政府擔保,為了獲得專項銀行票據地方政府早期已支付了巨大的成本,當這些資源得到後,一定會考慮如何來補償以往支付的成本;同時,既然改革前期以行政方式來主導,那麼改革後期各地方政府主導信用社的運作也是自然了。加上,農村信用社有效的運作機制無法建立,這更為各地方政府主導農村信用社的運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再次,儘管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了農村信用社存款股金化的現象,並會進一步關注改革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以便制定嚴格詳細的兌付標準,對票據置換、票據兌付嚴格把關。但是正如國內股市一樣,一家又一家的劣質公司不也都上市了嗎?即使央行事後能夠對涉嫌惡意騙取央行票據的農信社給予警告與處罰,但最終受到傷害的可能是被迫存款股金化的民眾及中央政府。

因此,國內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應該密切關注的一個大問題。

央行希望給予優惠政策來改變農村金融缺失、發展農村金融組織、來建立區域金融體系、完善農村信用社的破産退出機制,從而化解我國農村面對的潛在金融風險。但受制度安排約束,這種改革可能成為各地方政府掠奪民眾財富、掠奪中央政府財富的工具。如果中央政府不能對此有足夠的認識,並調整現行的制度規則,那麼不僅“花錢買機制”的願望可能落空,而且可能出現農村信用社積重難返的新的惡性迴圈。 (易憲容)

《中國經濟時報》 20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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